君鴻酒店批拍賣程序急如律令!法院提五點聲明駁:均合法律規定

▲▼君鴻國際酒店一案,高雄地方法院    。(圖/記者賴君欣攝)
▲君鴻國際酒店召開記者會批法院拍賣「你在急什麼?」(圖/記者賴君欣攝)

記者洪靖宜/高雄報導

高雄知名地標85大樓內的君鴻國際酒店,5日突然傳出歇業消息,8日君鴻國際酒店揭開背後真相,大喊「韓市長你錯了,不是經營權轉移,而是君鴻被判死刑了」,並提出對拍賣程序的質疑,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在「急什麼?」,對此高雄地院也提出五點聲明,表示與多數拍賣案件時程相符,並無所謂「法拍程序的動作急如律令,異於尋常」的情形。

高雄地方法院指出「本案債務人君鴻酒店曾就禁止處分的資產得否拍賣一事聲明異議,經民事裁定駁回終局確定。因此本案標的得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相關程序進行拍賣分配一事,確無疑義」。

再來對於本件執行案是否有拍賣程序異常快速部分。雄院表示,期間核定拍賣期日之間隔均合於法律規定,與多數拍賣案件時程相符,並無所謂「法拍程序的動作急如律令,異於尋常」情形。

▲▼君鴻國際酒店一案,高雄地方法院    。(圖/記者賴君欣攝)

▲高雄地方法院。(圖/記者吳奕靖攝)

雄院提到,本案於108年3月14日拍定後,得標者3月28日繳足拍賣價金約新台幣54億,經查報債權及稅捐等程序,於7月8日為分配期日,歷時3個多月,已略慢於一般案件時程,且分配期日並無實際發款動作,故無報導所稱「急於將拍賣款項分配」情形。

就後續法律程序「按對分配表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無須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僅得以第14條規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聲明」。

最後,有關君鴻酒店歇業勞工權益保障部分,高雄法院表示「108年7月8日實行分配程序期日,僅為確認當事人間之分配數額程序,該日並無實際發款動作。後續若有勞工以資方積欠薪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為由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將依法審核保障屬於勞工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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