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酒駕判7月 法官:助其再社會化…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陳姓男子第兩次公共危險罪,被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

▲陳姓男子第兩次公共危險罪,被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從事臨時工的屏東縣陳姓男子,在雜貨店喝了藥酒混提神飲料後騎機車上路,因未戴安全帽,行車又不穩,被巡邏員警發現可疑攔下盤查,發現他臉部潮紅,散發出濃濃酒味,酒測值0.28毫克超過標準,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檢方起訴,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本案還可上訴,未來如判決定讞,必須入獄服刑。

陳於2013年也因公共危險罪遭判刑6個月確定,這次是第二次犯,法官在他第二次就判處他有期徒刑7月,不讓有易科罰金,凸顯零酒駕已是全民共識,不讓酒後駕車或騎乘機車悲劇再度發生。

判決說,陳姓男子於2019年2月14日11時至11時30分許,在屏東縣一家雜貨店內,喝了藥酒混合蠻牛提神飲料後,已因酒醉而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卻仍於同日16時許,由住處騎乘機車外出,於同日17時5 分許,途經屏東縣枋寮鄉台17線與東林路口時,因未戴安全帽且面泛潮紅、行車不穩而遭警方攔檢,警方旋發現其渾身酒味,進行酒測,酒測值0.28毫克,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查獲上情。

判決書又說,陳5年內再犯同一罪責的公共危險犯行,顯見被告並未真正悛悔改過,亦不思自我控制,其無視法律嚴厲禁制,屢屢再犯,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以其所犯情節而論,容有相當程度之惡性。有鑒於此,酌量加重其刑,延長矯正期間,將有助其再社會化,亦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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