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電梯口對同居女友潑酸毀容嗆殺人 恐怖情人判刑定讞

▲▼示意圖,社會,暴力,家暴,毆打,虐童,酗酒,皮帶,恐怖情人,保護令,小女孩。(圖/123RF)

▲宜蘭李姓男子對女友潑酸毀容,遭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宜蘭市李姓男子懷疑同居女友另結新歡,竟然趁著女友下班之際,躲在電梯口對女友潑酸,造成女友全身35%化學灼傷,右眼幾乎失明。事後還多次傳訊息恐嚇女友,嗆要殺人。一二審均將他判刑8年,更審改判7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3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有重傷害前科的李姓男子(63歲),先前遭判刑9年定讞,2007年假釋出獄,從事營造工作。妻子重度殘障20多年,育有2個成年兒子,但李男還是經常出入聲色場所,認識了酒店的方姓女子,2人進而交往同居。不過李男懷疑女友另結新歡,因此在5年前的凌晨4點多,趁著女友下班之際,躲在酒店的電梯口。等女友一出電梯,隨即持硫酸潑灑女友的頭部、臉部。女友被送醫治療,身上被燒出35%的2級、3級化學灼傷,右眼瞼整個翻出,右眼幾乎失明。

女友被毀容出院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此舉讓李男更加火大,多次傳簡訊恐嚇方女,包含「說白,人殺了!房燒了!還得意」、「天底下,不守婦道的,就是殺,一殺解決一切」、「我要走,也要代(帶)幾個走!為何妳不信!把我搞到如此地步」、「切記!不要歹事……我一出現,一切就亡」,方女心生恐懼,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逮捕李男,檢方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李男否認犯行,辯稱只是教訓對方,沒有要毀容的意思。但一二審均認定李男有罪,分別犯下「家暴重傷害罪」、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一審判刑8年,而二審高院也考量李男子曾有對其他人潑酸毀容的前科,這次又以相同手法犯案,惡性重大,犯後又飾詞狡辯,所以還是重判男子有期徒刑8年,其中「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10月,先行定讞。全案再上訴第三審,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審法院審理潑酸毀容部分,最後仍認定李男有罪,判刑7年6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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