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境外資金回台 首年享優惠稅率8% 實質投資最低4%

▲▼立法院臨時會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 。(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三讀 。(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為引導境外資金回國,於符合國際規範下促進整體經濟發展,立法院臨時會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明定業者海外資金須在兩年內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第1年匯回可享優惠稅率8%,第2年稅率10%,匯回的資金若進行實質投資,可退回一半稅款,換言之最低的實質稅率可降至4%或5%。

立法院長蘇嘉全2日召開黨團協商,就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進行討論。會中國民黨團提出修正動議,主張資金回台投資實體產業,租稅優惠採單一稅率4%,其中30%資金可用於金融投資。不過會中各黨團無法取得共識,因此就優惠稅率部分送交3日院會進行表決。

根據三讀條文,海外資金匯回台灣,第1年匯回可享優惠稅率8%,第2年稅率10%,匯回的資金若進行實質投資,可退回一半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

根據條文規定,匯回資金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以避免炒作房市,且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匯回資金原則為進行實質投資,投資產業的項目、投資計畫支出範圍等,授權由經濟部擬訂。

另外,資金可自由運用為5%以內,且不得購置不動產;金融投資額為25%以內,如存入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金融投資範圍授權由金管會擬訂子法規;其餘70%可進行實質投資。

至於在資金運用的限制上,條文明定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的資金,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達5年,屆滿5年後得提取三分之一,屆滿6年再提取三分之一,屆滿7年才得全部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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