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徵助理條件列「20歲」還要「穿短裙」…法官開罰!

▲▼黑絲襪短裙。(圖/記者趙于婷攝)

▲A男徵助理條件列「20歲」還要「穿短裙」,法官開罰45萬元並公布姓名!(資料圖/記者趙于婷攝)

記者吳奕靖、孫于珊/高雄報導

2017年4月27日A男在FB社團裡刊登徵才訊息,但工作條件包含「配合公司服裝穿短裙」、「20歲附近體能較佳者優先」等,於是被民眾檢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開罰45萬元,A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因此再打行政訴訟,但仍敗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A男有就業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處以45萬罰鍰並公布姓名,全案可上訴。

裁判書指出,A男刊出的訊息包括工作地點在高雄、待遇及應徵條件等事項,並表示「我們沒有性別歧視,只要能配合公司服裝穿短裙者皆可」,還說「因為工作常常需要跋山涉水,為了安全顧慮,年齡高者建議不要來應徵,應以20歲附近體能較佳者優先……」等語。

但A男主張,因助理工作需足夠體力,為免求職者事後發現體力難以負荷及確保工作中的人身安全,才建議年齡較高者可多加考慮後再決定是否應徵,且徵才條件並未限制20歲以上或更年長的求職者不得應徵社團助理工作,故無任何就業歧視或差別待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接獲檢舉後,給予A男陳述意見機會,並提報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但經決議後,仍認為A男有違反就業服務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因此開罰45萬罰鍰並公布姓名。

而合議庭也檢視整篇徵才貼文,認為工作內容「舉凡社團活動、老闆雜事、洗衣打掃、地產買賣一應俱全」等,並不是只有20歲女性才能完成的事情,A男的PO文將使有意應徵該工作的男性或20歲以上女性求職者,以為不能應徵或不願前往應徵,對求職者的面試機會有不利影響,認定A男已明顯違法,無理由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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