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非酒駕與毒駕 疲勞駕駛就不算危險駕駛嗎?

▲車禍,報廢車,事故。(圖/視覺中國CFP)

▲我國刑法對於危險駕駛的處罰,僅限於酒駕與毒駕,至於高速、疲勞駕駛等,皆未規定於其中。(圖/視覺中國CFP)

立法院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的修正案,即於此條文增加第3項,對酒駕累犯致人於死者,刑度提高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如此的加重,不僅有違憲爭議(參考筆者著:吳景欽/累犯加重違憲,那酒駕呢),其他與酒駕相類似的危險駕駛,是否也有相同的刑法規範可為處理,卻是必須檢討的課題。

雖然一般習慣稱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為酒醉駕車罪,但事實上,此條項的第3款,仍列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的所謂毒駕行為。只是由於毒品或藥物的種類繁多,無法如酒駕般,直接訂出呼氣值的酒精濃度為千分之零點二五的標準,就只能於具體個案去判斷,是否因此不能安全駕駛。

而由於吸食毒品的藥效,不會如酒精般快速,實務上就曾發生,明明吸食毒品卻因藥效尚未發作,無法認定其不能安全駕駛,致判無罪的結果。若無法判定毒駕不能安全駕駛,因此撞死他人,就無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的加重結果犯之適用,自然也不會有五年內再犯致人於死的更加重刑罰的問題。這就使新增法條完全侷限於酒駕之情況,形成一大漏洞。

再來,目前我國刑法對於危險駕駛的處罰,僅限於酒駕與毒駕,至於高速、疲勞駕駛等,皆未規定於刑法之中,也因此,當此類危險駕駛也發生致人於死的結果時,仍是以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人於死罪論處。而此罪的法定刑,雖已提升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與酒駕致人於死罪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以及酒駕累犯致人於死罪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顯然有極大的差距。當然,必須思考的是,到底是前者過輕或是後者過重,哪一個較符合罪刑相當,於現今,實也令人摸不著頭緒。

日本為了有效防止危險駕駛,於2013年特別制訂《汽車駕駛致人死傷處罰法》,雖然也是對危險駕駛的重刑化對待,但與我國不同的是,日本將危險駕駛的範圍,擴及於病氣、無法駕馭、高速駕駛等。凡此立法例,或許可以為同樣講求重刑化政策的我國一個參考。

不過,將危險駕駛加以擴張,也將面臨如何判定的困難。如所謂高速駕駛,或可以超過一定時速為標準,但到底該訂多少,恐是個問題。其次,在不可能處處皆有測速器為監控下,如何於車禍發生後判定時速多寡,也是個疑問。若高速駕駛尚且如此,其他如疲勞或病氣駕駛恐更難認定,與其如此,倒不如加速智慧交通網路的建構,以及推動自動駕駛上路,或許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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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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