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門前停車被檢舉「檢舉人侵害隱私權」 法官判免罰

路邊停車格,路邊停車位,停車,停車場(圖/記者張一中攝)

▲車子停在自家門前私有地上,卻不斷接到檢舉罰單,張姓女子不服提起訴訟,法官認為「檢舉人侵害隱私權」,判決免罰。(圖/資料照/示意用)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張姓女子將自家門前私有地用來停車,但因被劃紅線,使得張女不斷遭人檢舉,罰單吃不完。日前張女再被檢舉違停,挨罰300元,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檢舉人嚴重侵害他人隱私,判決張女免罰。

根據張女的說法,她將住家門前的私有地當作停車用途已經10多年,2年前該地被劃紅線,她因此不斷收到檢舉罰單,曾經1個月接到9張,經過申訴後都撤銷。2018年11月,張女又收到罰單,這次被開罰300元,她無法理解,為何裁罰友不同標準,認為車子偶爾會有突出壓線的狀況,但並未造成其他車輛通行困難,相關單位沒有告知,逕行依民眾的檢舉開罰,懷疑自己被惡意檢舉,而主管機關又不體察,形同鼓勵惡意檢舉劣行,讓守法民眾情何以堪,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

張女的丈夫則認為,因為平日工作較晚,考量不影響交通,才會在10多年前自行將住宅區域縮減,多出來的部分就用做停車,但沒想到私有地被劃紅線,相關單位又表示不能撤銷,有時頂多停車時壓線,卻碰到檢舉達人不斷舉發,自家門口停車也被檢舉,請求法官找回應該有的溫度。

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則認為,張女停車的地方有肉眼清晰可見的紅線,範圍包含排水溝蓋,以及緊鄰標線的區域,車主應遵守規定,且民眾檢舉的時間為11月17日,符合《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經員警查證屬實,即應舉發,並無不當。

法官則引用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認為張女可說是長期遭監看,檢舉人已明顯侵害到隱私權,個人受《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等權利,不應受《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過度侵害,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因此也希望立法機關能盡速修法,修法前,包括裁決所、警政機關等,都應參考解釋,符合比例原則,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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