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必經台62線!他「3天收12張超速」狂噴4萬 冤喊:標誌太小看不清楚

▲139線設立固定式測速照相桿抓超速違規,至今3天多達210件。(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3天狂開12張超速罰單,駕駛要求撤銷罰單。(示意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地方中心/基隆報導

基隆市一名李姓男子上班必定行經台62線,3天的時間便被開了12張超速罰單,金額逾4萬元,他認為,舉發單寄發的時間太晚,喪失警示作用,而警示圖像又太小,要求撤銷罰單。但法官審理後認為,警告標誌明顯,將他的請求駁回。

根據判決書,李男超速被拍下的台62線路段,最高速限為80公里,但李男分別在2018年6月21日、22日、25日被開出的12張超速罰單中,就有9張車速超過100公里,另外3張則超過90公里,罰鍰分別為3000至3500元不等,總罰金逾4萬元。

李男主張,他在31日後才收到舉發單,而被拍下超速的地點是他上班必經之途,寄發舉發單的時間太晚,造成警示作用喪失,無法避免他在同一地點再違規。另外,雖然現場有設立警示圖像,但模糊不清且太小,駕駛人不易察覺,因此李男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則表示,拍下超速的地點前404公尺、440公尺處,皆明顯處設有行車時速限制及警「52」標誌,已經提醒用路人注意前方有照相設施,且調閱採證照片,李男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經雷達測速儀器攝得違規相片,舉發無違誤。舉發日期也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規定,並沒有違誤。

法院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 ,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但此件舉發日期並沒有逾越行為成立日起3個月,程序合法;而舉發地點前方300至1000公尺間設有明顯標示,已具有警示作用,且根據警方提供照片,警告標誌明顯,面積大小足以讓人辨識,前方也無遮避物阻擋,法官將李男的要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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