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凡/【少事法修正】司法與行政攜手拉孩子一把

▲▼雙手,不漏接,關懷,付出,給予。(圖/視覺中國)

▲不論是觸法或瀕臨觸法危險的孩子,司法與行政部門應共同維護適於兒少健全自我成長的環境,讓他們安心長大。(圖/視覺中國)

在行政部門的不同意見聲浪中,《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在李麗芬、段宜康、周春米、鍾孔炤、尤美女、劉世芳、吳玉琴、管碧玲、洪慈庸、鄭運鵬等立法委員堅守下,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完成審查,5月31日更在院會順利完成三讀。其中最讓人掛心的觸法兒童及虞犯少年,幾經折衝與協調,終獲得相當幅度的修正與變革。

觸法兒童部分,不再適用《少事法》規定處理,於新修法公布一年、行政部門做好接手措施後,改由教育、社福系統主責,以輔導替代司法處遇,以行政資源挹注兒童家庭,以健全家庭功能、教育輔導方式協助這些小朋友。

虞犯少年部分,首先,去除虞「犯」的標籤,改稱為「曝險少年」(Risk Exposure Teenage),以少年曝露於觸法邊緣危險程度,以及如何維護其健全成長權為評估重點;其次,縮減列管行為態樣,從舊有7款刪修,剩餘「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3款,大法官第664號解釋案關注的逃學、逃家行為,自此不再被視為「犯」行。

最後,引入「行政先行」機制,為讓行政部門準備配套措施,設定日出條款,須再等四年多,民國112年7月1日起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等資源,先行對曝險少年輔導;另為避免行政輔導無效繼續曝險,再設計行政請求法院介入處理的「後送司法制度」,透過先行政後司法的結合,跨部門協力輔導曝險少年。

這次《少事法》修正算是還給孩子們公道,正視他們在成長過程面臨的社會風險,以社區、行政資源補齊漏洞;立法委員透過修法告訴司法及行政部門一件事,不論是觸犯法律或瀕臨觸法而身處危險的孩子,都是台灣的珍寶,各部門應不分彼此,共同維護適於兒少健全自我成長的環境,讓他們安心長大。

過往,當孩子有觸法或虞犯行為時,行政部門多認無需介入提供協助,導致欠缺全程面對這類型孩子的工作經驗,故當修法會議結束後,我便接到幾位社工、少年輔導委員會朋友焦慮詢問修法細節的電話,擔憂之情,溢於言表。

他們的擔心與部分網友指稱黑道將吸收、利用兒童犯罪等情緒留言不同,由於社工朋友多少都有與這些孩子打交道的經驗,深知孩子們會觸法或處在觸法邊緣,多半肇因於功能不全的家庭、家長或學校,即便是結構完整的家庭,家長的養育管教方式,也可能造成孩子的叛逆與抗拒。

小小孩會以哭泣、鬧脾氣來表達他的反彈與不滿,大一點的孩子會以暫時跑開或放空來躲避,隨著年齡增長,行動能力及自主意識越來越強,在外逗留時,渾然天成的生存能力便開始發揮,他會熟悉環境,透過交友來經營人脈關係,他會觀察仿效他人行為,藉由親身力行,再從失敗中調整,就像人工智慧般,他會快速學習進化,最終定型。這過程若接觸的都是犯罪或不良人士,如《星際大戰》中代表黑暗面的「西斯大帝」般,倘若沒有任何正向人士介入協助、扭轉引導,那麼孩子最終會被引誘進入黑暗的原力世界,而難回頭。

因為深知這個循環定律,社工朋友擔心在沒有司法強制力下,這些非志願個案連理都不會理他們。當追不到孩子時,怎麼提供服務與輔導?更遑論要如何把他們從黑暗邊緣拉回光明世界。

對於社工朋友們的憂慮,我的建議是:及早介入、長期陪伴。

面對新修法,行政部門不該再以切割式的角度去設計配套,不能簡單的將觸法兒童切給教育、曝險少年切給少年輔導委員會,而是通盤檢視散落於各行政系統的兒少、家庭服務方案,將性質雷同者整合,設計出連貫性的家庭處遇及個案管理機制,當家庭、孩子有初期行為徵兆時,就該關注;一旦介入,就不要輕易結案,必須陪伴於家庭與孩子身邊,建立信任關係,並因應各種變化導入適切資源,提供各式服務,直到家庭長出自處應變的能力,才可以退場。而這個過程中,各部門須協力合作,即便後送司法時,兩者仍須持續進行。

其次,為了傳承經驗,也建議台北、新北、桃園、台中、高雄等輔導人力較寬裕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主動洽接法院,利用《少事法》第50條第4項、第51條第3項交適當之人或團體協助執行處分的規定,在少年保護官指導下,參與輔導司法少年的工作,藉此認識孩子樣態、吸收保護官工作經驗,以作為未來制度規劃的參考。

民國86年《少事法》修正已朝向保護優先主義,揭示保障少年健全成長的目標;此次修法,更以《兒童權利公約》為基礎,使國家對兒少的特別保護義務,再邁進一步。面對此一新局勢,司法、行政部門應通力合作,完善轉銜,不漏接每個孩子的未來,就讓我們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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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凡,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主任調查保護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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