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董座林蔚山涉掏空案 判刑8年定讞將入監服刑

▲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圖/資料照)

  ▲大同董事長林蔚山。(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涉嫌挪用公款,金援私人投資的通達公司,造成大同集團虧損15億6千餘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將他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13億2千餘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30日駁回上訴。林蔚山將入監服刑。

判決指出,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在1999年間以個人的資金投資通達電子公司。但通達公司虧損不斷,林蔚山在2006年間,指示大同集團的高層人員對通達公司融資,接著再合併通達公司,造成大同集團嚴重虧損。檢調單位偵辦後,認為林蔚山的行為對大同公司造成17億餘元的呆帳,故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對林蔚山、通達電子公司董事長周雲楠等人提起公訴,檢方並對林蔚山求處有期徒刑20年。

法院審理後,一審將林蔚山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二審改將林蔚山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其中林蔚山犯下刑法背信罪以及違反公司法的部分,分別判刑3月與5月確定。至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的部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審法院2017年間,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將林蔚山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另外更審法院還裁定將通達公司納入審判,一併判決沒收不法所得15億6千餘萬元。

林蔚山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30日駁回上訴,林蔚山將發監執行。至於同案被告部分,大同子公司尚資公司會計長黃仁宏更審遭判刑2年,緩刑5年,繳交100萬元給與公庫。周雲楠在更審時撤回上訴,所以一審的4年半有期徒刑先行確定,已經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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