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路口2年4起車禍!反光標誌2年未修 竹縣府要負起國賠責任

▲同一路口2年4起車禍!反光標誌2年未修 竹縣府要負起國賠責任。(圖/記者陳凱力攝)

▲法官認為縣府對於分隔島安全管理確有欠缺,應負一半損害賠償責任,判縣府應賠275元。(圖/記者陳凱力攝,下同)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男子夜間開車行經芎林富林路,因分隔島設計不良導致車輛翻覆、駕駛全身挫傷,駕駛依國賠法對縣政府提出國賠。縣府雖主張車禍與沒設置反光標誌無因果關係,但法官勘驗肇事影片發現,現場照明不足、無夜間反光標誌提醒,即使地上有黃色槽化線,仍不足以促進夜間行車安全。轄區警方也證稱,該處2年間有4件車撞分隔島,駕駛均無酒精反應,該分隔島夜間的確沒有任何反光效果,駕駛人的確無法察覺分隔島之存在。法官認為縣府對於分隔島安全管理確有欠缺,應負一半損害賠償責任。


林男2017年8月夜間開著媽媽陳女的汽車,行經芎林鄉富林路3段交叉路口,因路口設計不良造成分隔島前緣向右突出,分隔島也無設置反光標誌,林男開車撞向分隔島翻車,造成林男車輛翻覆、林男全身挫傷送醫。

林男及其母親認為,縣府是道路主管機關,對於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標誌、標線、號誌遭受損毀時,應及時修復。林男與母自網路GOOGLE取得的照片,發現2010年11月有設反光標,警惕駕駛小心,不過2015年10月分隔島遭人撞毀後,即沒反光標誌牌。

▲同一路口2年4起車禍!反光標誌2年未修 竹縣府要負起國賠責任。(圖/記者陳凱力攝)

林男與母認為,2015年10月以來縣府都未修復標誌,警方雖曾要求修復卻未獲縣府理會,該處至今至少發生10餘件車禍,林男與母主張「縣府未盡及時修復義務之過失」,並依國賠法「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提出國家賠償。林母2016年用79萬買下這台車,事故發生後,車廠告知無法修復,只能賣18萬元,導致她損失61萬多元,林母並對縣府求償61萬元。

縣府主張,林男肇事是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偏離行駛路線撞分隔島翻車,與車禍沒設置反光標誌,無因果關係,要求駁回請求。

縣府表示,分隔島是台灣省政府時期闢建,道路自精省後因公路法修法為新竹縣政府,縣府接管後分隔島的設置沒有變更,因此縣府對分隔島的設置並沒有缺失。且該車禍路段已於2016年12月路面重鋪,也設置近障礙物線,指示路中有固定性障礙物,提醒來往車輛,而路中障礙物得加裝危險標誌,也非必要設置,因此縣府只是依職權審酌道路實際使用,認定是否有設置的必要,並沒有管理疏失。


橫山警方表示,該處分隔島,2015年到2017年共有4件車撞分隔島,駕駛均無酒精反應,事故發生時間均在深夜,現場昏暗,而該分隔島卻沒有任何反光效果,駕駛人的確無法察覺分隔島之存在。且2年期間縣府均未修復具反光效果的標誌,直到2017年8月芎林鄉向縣府申請,才施作標誌工程,顯見縣府並未認定該處沒有設置的必要。

法官勘驗肇事影片發現,現場照明不足、無夜間反光標誌提醒,即使地上有黃色槽化線,仍不足以促進夜間行車安全。且分隔島正前方雖放了1 個橘色三角錐,但實際上要發揮功能,應該放置在分隔島5 公尺之前,現場緊貼分隔島的三角椎,並無法發揮警示功能。

法官綜合相關原因,認為縣府對於分隔島安全管理確有欠缺,導致林男撞車翻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林男撞車自己也應負50%的過失責任。因此林男受傷醫藥費550萬,自負一半責任,判縣府應賠275元。

車損部份,法官發現,當時林男載曾男自撞分隔島,2人卻在警方抵達時表示自行就醫,與常情不合,隔天就以18萬元將事故車出售,對於林母主張車輛全毀還能出售,無法使人採信的,法官以車輛損失估算約25萬元,判縣府應賠12萬5千元給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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