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黑心油事件 業者郭烈成判刑19年4月遭撤銷發回

▲▼黑心油、餿水油郭烈成。(圖/東森新聞)

▲引爆黑心油事件的地下油行業者郭烈成。(圖/東森新聞)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地下油行業者郭烈成(現改名郭盈志)及員工施閔毓被控販售黑心油給「強冠公司」案,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定郭男犯違反食安法等8罪,合計判刑19年4月,另外施男則判刑1年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3日將郭男犯案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另外施男犯案部分則駁回定讞。

本案因屏東縣某老農夫發現郭烈成在附近購地設「地下油廠」,因惡臭難聞,多次向屏東縣政府檢舉無效後,改為自行蒐證,直到2013年8月間找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報案,員警2014年4月轉請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屏檢發動搜索後,才發現郭烈成與員工施閔毓,利用回收的餿水油、皮革廢油、屠宰場殘渣混製成食用油販售,這批黑心油品流向高雄「強冠」和屏東「進威」等知名油廠,並販售給全台285家下游廠商,不法獲利超過4千萬元。

事發後震驚社會,接連引爆一連串黑心油事件。而檢方也對郭男、施男與強冠公司負責人葉文祥等人,提起公訴。其中葉文祥涉案部分,最高法院2017年9月間將葉文祥判刑17年、5年(可易科罰金)定讞,是目前相關食品安全案件中,判刑最重的被告。

至於郭男、施男涉案部分,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定郭男犯幫助違反食安法等8罪,合計判刑19年4月,另外施男則判刑1年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郭男所為,應該屬於販賣假冒之食品原料,但原判決論以「幫助犯」,自非允當。另外所謂「幫助犯」,主觀上應有幫助犯罪之犯意,郭男明知強冠公司購買劣質油脂用以製造食用油品,雖然他未參與強冠公司製造食用油的行為,但他主觀上對強冠公司製造假冒食用油品,是否也在他的主觀犯意內,原判決未予以釐清就論為「幫助犯」,亦有違誤,因此撤銷原判,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

郭烈成違反食安法部分撤銷發回更二審,而他先前就因遭檢警查獲地下油行內藏有改造槍枝1把及子彈3顆,遭判刑3年6月定讞,已於2016年11月間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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