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有抓我小鳥!」母怒控3歲兒遭虐 幼兒園一問三不知

▲郭母因兒子上幼兒園,生殖器卻遭抓傷、臉部疑似遭掌摑紅腫,心中很不捨。(圖/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郭母因兒子上幼兒園,生殖器卻遭抓傷、臉部疑似遭掌摑紅腫,心中很不捨。(圖/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1名媽媽於網路社群PO文,指兒子上幼兒園,生殖器卻遭抓傷、臉部疑似遭掌摑紅腫,老師一問三不知,也沒有監視畫面可查,指控該私幼疑有不當管教,教育局據報啟動私立社福、教育機構虐童事件標準處理流程,聯合家暴暨性侵中心社工前往稽查,現場生師比及相關制度皆符合法令規定,案情將再調查釐清。

據了解,該名郭姓媽媽在臉書社群PO文指出,其兒子今年3歲,在台南市北區某間幼稚園就讀。平日白天沒在用尿布的習慣了。5月13日由於早上有向校方詢問「孩子帶早餐去學校,為什麼完全沒吃都放在書包,已丟了3次!」所以詢問一下老師,當天晚上回來要睡覺時,幫孩子穿尿布,發現屁股有嚴重的濕疹。

5月14日朋友從幼稚園回來,臉部及耳部出現瘀青,但是校方說他們並沒有看到,後續去驗傷,醫生說這應該是摑傷後,向校方詢問,給的答案還是不知道,還懷疑這是過敏! 5月14日晚上要幫小朋友洗澡時,發現重要部位有明顯的指甲痕。而孩子第一句話就是說「老師有抓我小鳥!」後續這些問題都有反應校方,校方都說「不知道」、「並沒有抓他小鳥,但是有看到小朋友在抓小鳥!」。幼稚園只有大門和走廊有監視器,教室並沒有。

▲郭母因兒子上幼兒園,生殖器卻遭抓傷、臉部疑似遭掌摑紅腫,心中很不捨。(圖/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向幼兒園反應老師也只說「為照顧疏失道歉!」但是一樣無法解釋這些問題的原委,孩子後續也有說是老師打的,但是校方說沒有,惟醫生說「小鳥左右兩邊是明顯的對稱指甲痕!」,郭母質疑這是孩子能自己做的嗎?郭母因兒子上幼兒園,生殖器卻遭抓傷、臉部疑似遭掌摑紅腫,心中很不捨,詢問園內老師,對方卻一問三不知,也沒有監視器畫面可還原真相,所以才憤而PO文。據警方表示,本案當事人尚未提出告訴,如提出告訴即會依法受理偵辦。

台南市教育局指出,已請園方提供5月14日至17日幼兒上下學之門口監視器影片,以協助釐清本案事件始末。該事件不當管教情事如經查證屬實,將依行為人之屬性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相關子法規定裁處,另該幼兒園老師之行為是否涉及兒虐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併由社會局查處蒐證,一旦查有犯罪事實及證據一定依法追訴。

台南市教育局重申教育零體罰,園方在落實遵行現行法制外,亦應督導全園教職人員的教育管理,鼓勵參與情緒管理等相關正向管教知能研習,以保障幼兒受教權益,落實教保服務人員的權利義務。對違規體罰的幼兒園,已列為重點查察的對象,如有再犯會加強裁罰。

據了解,刑法第286條原定,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該法對虐童致重傷或致死者並未另做規範。

據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刑法286條修法:1、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3、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4、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明定「凌虐」就是「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讓虐童刑責定義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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