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台電有責任!壽星兒遭高壓電死…母接回家淚崩「生日變忌日」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大甲區一處高壓電線於本月20日被雷雨打落,此時一名25歲周姓男子剛離開工廠要去休息,騎機車涉水,意外輾到電線,1.14萬伏特瞬間通過全身,周男送醫急救仍瀕死,其母親痛哭,兒子的生日就在21日…最後家屬辦理出院,帶周男回家,絕望地迎接忌日…律師表示,台電有責任!

▲▼梅雨。(圖/記者陳玉翻攝)

周男20日遭掉落電線電擊,21日生日當天因傷重過世。(圖/記者陳玉翻攝)

台電苗栗區營業處副處長蘇英賢表示,雷擊脫落的電線因沒接觸地面造成大規模的漏電,但系統沒超過負載,無法偵測異常,只有消防隊通報才能第一時間處理。律師徐立信認為,供電、停電等異常,台電應該要有通報系統才對,如今導致憾事發生,有監控疏失,台電應負起維護管理的責任,若依照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來看,管理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律師蔡瑞麟解釋,先看該處電線的管理者,是否為當地政府管理的公共設施,如果是,可申請國賠,但一般來說,電線是台電在管,而台電只是受委託來行使公權力,為一個國營的私經濟機關,不適用國賠,因此民眾發生意外,應透過民事訴訟求償。

蔡瑞麟表示,可根據民法當中的這3條向台電求償:

第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梅雨。(圖/翻攝自周男臉書)

▲騎士觸電死亡,母親絕望,沒想到兒子的生日,竟然變成忌日。(圖/翻攝自當事人臉書)

據了解,電線被雷雨擊斷後,泡在積水的馬路當中,一名婦人行經該路段被電倒,幸好過沒多久,電線斷電,一旁的工人才能上前幫忙,迅速將其送醫(經治療後無大礙)。但婦人剛被救走不到10分鐘,周男騎車經過,電線卻因不明原因復電,他腳著地後瞬間被1.14萬伏特的電擊全身,隨後暈倒趴在水中。

目擊民眾不敢上前,旁邊的工廠人員擔心周男安全,甚至出動堆高機想救人,卻無法將周男勾起,又因高壓電復電而不敢接近,直到消防隊通報台電,才再次進行斷電。

周母接到通知後立刻趕到醫院,痛哭說兒子明天(21日)就生日,現在卻命危躺在病床上,「我甚麼都不要,只希望可以把他救回來」。後來台電到院關心周男傷勢,但未和家屬談到賠償事宜。後來院方急救到21日凌晨,周男仍是瀕死狀態,母親已絕望,最終辦理出院手續,接周男回去苗栗的家,送他最後一程。

周媽悲痛表示,兒子是外勤維修,因為要換成汽車才回家,平常很少會在中午的時候回來,結果沒想到就遇到這樣的事情,加上事發突然,根本沒有機會聽到他說今年的生日願望是什麼。

▼周母看著即將過生日的兒子,躺在病床上命在旦夕,哭著求院方救人。(圖/院方提供)

▲▼梅雨。(圖/院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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