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錢給洪慈庸變違反政治獻金法 民視董事挨罰10萬獲判免繳

▲有錢人,錢,捐款。(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因工作人員只認識田再庭,將田妻的捐款誤認是他的,使得監察院認為田再庭違反政治獻金法,裁罰10萬元。(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曾擔任立委,現為民視榮譽董事的田再庭,2015年與妻子出席洪慈庸的競選晚會時,因工作人員只認得田再庭,將田妻捐贈的5萬元也寫成田再庭捐贈,使得監察院認定田男違反《政治獻金法》裁罰10萬元。田再庭不服,提起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實際捐贈者確實並非他本人,判免繳罰款。

根據田再庭的說法,2015年10月31日,他和妻子參加當時正競選立委的洪慈庸舉辦的競選晚會,妻子現場捐助5萬元。但因負責收受的工作人員只認得田再庭,因此在捐贈者欄位上填寫「田再庭」三個字。當時田妻也沒察覺,現場並未更正。

另田再庭也強調,當年他不僅只捐款給洪慈庸,還有其他立委擬參選人,但他都未到場親自捐贈,是由秘書以銀行匯款方式捐款。

但監察院認為,按《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每年捐贈上限為20萬元,該5萬元使得田再庭超過上限,又田男有捐贈經驗,不會不知道相關法條規定,因此開罰10萬元。

對於田再庭的說法,法官傳喚負責競選總部負責處理、報帳等事項的工作人員,確實發現工作人員僅「認識」曾當立委的田再庭。法官也認為,現場捐款人雖然是田再庭的妻子,但因工作人員對夫妻倆的印象,才會導致誤認田再庭是實際捐贈者,因此認定監察院的處分有違誤,日前判決應撤銷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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