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旻/《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短評

▲▼監獄,受刑人,鐵窗,鐵籠。(圖/pixabay)

▲犯錯者不因為服刑而淪為奴隸,監獄中的行政作為與人際互動也仍應受到法律的制約。(圖/pixabay)

日前(4月11日)行政院院會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條文數比現行法多出50%,內容的修正幅度也大到幾乎等同於重新制頒。相關單位對於此次修法相當慎重,從民國101年便開始著手規劃,歷經4年的時間、召開過64次會議,才完成法務部內的初稿擬定(見矯正署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的說明);而行政院的審議流程也費時半年多,召集近二十次的協調與審查會議,廣納各方意見,並反覆斟酌力求完備,謹慎敬業的態度值得激賞。

這次草案涉及的事項繁多(部分重點可參考行政院新聞稿法務部懶人包之說明),而當中所透露出的新價值取向及觀念,貫穿於各該修正內容背後,可說是最大的亮點。大致可歸納為下列三個方向:

一、維護受刑人的基本尊嚴

有些民眾可能誤以為「吃牢飯」很愜意,有吃有住,就只是不能離開而已。但實際上,許多一般人習以為常的生活方式,對受刑人來說,都可能出於戒護安全或管理利益的考量而被調整,時常損及受刑人的生存保障及身而為人的尊嚴。修正草案中一些看似平凡的要求,其實都是在回應目前監獄行刑實務中的特定問題。

例如:受刑人的身體與外界隔絕,各種維持生存的給養照顧皆依賴監獄提供,但矯正機構內無法應有盡有,對於較難處理的傷病,還是需要由管理人員戒護受刑人到監獄外的醫院門診或住院。只是,實務上往往由於監獄管理人力吃緊,故非到情況危急,不願輕易帶受刑人外出求醫。由於已經發生過多次受刑人因未能及時就醫,導致延誤病情而死亡的事例,修正草案第49條第2項才會要求監獄「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以防獄方誤判緊急就醫的必要性(不過,該項修正的用語,只說監獄「得」備置醫事人員,並未要求「應」備置,則對於此等人命關天的事,終究還是為德不卒)。

另外,又像是在收監時或每次重回監獄時,對受刑人皆須進行例行性的檢身,往往會要求受刑人脫光全身衣物,並背對著管理人員彎腰翹臀,用手將自己的臀部掰開、同時作咳嗽動作,以便管理人員檢視肛門內有無夾藏違禁物品。瞭解此種足令一般人感到羞恥難堪的實踐方式,再來看修正草案第14條第2項所述的「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刑人隱私及尊嚴」,便能感受到其中深意。雖然監獄終究是高度警戒的生活環境,為維護管理秩序,很難賦予受刑人與一般人同等程度的隱私保障,但修正草案至少宣示了受刑人仍應受到尊重,不能恣意對待。修正草案第21條第4項,要求獄方對受刑人運用科技設備戒護(通常指以監視器拍攝)或搜檢舍房時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亦是出於相同的考量。

二、破除監獄的封閉性

以往可能認為,受刑人反正都是因為犯了罪才會入獄,本就理虧,故應當懷著贖罪的心情服刑,對於各種生活條件及管理措施也該照單全收,遂不必特別顧慮其權益。不過,監獄並非法治真空的地帶,犯錯之人不因為服刑而淪為奴隸,監獄中的行政作為與人際互動也仍應受到法律的制約。只是,由於監獄當中的權力關係不對等,加上生活環境的封閉性,受刑人往往孤立無援,積弊也不易被發覺。

為了讓監獄制度透明化,增加外力介入、糾正弊端的可能性,修正草案第7條新設計了外部監督機制,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獨立的視察小組,對監獄的運作與受刑人權益等事項進行監督。並且,修正草案第22、23條亦要求監獄在對受刑人實施隔離保護(令他與其他人分隔獨處)、施用戒具(上手梏腳鐐)、固定保護(用拘束衣綁住他的身體)等措施時,必須通知家屬,以防受刑人遭到不當的對待。而更具指標性的修正,則是草案新增了第12章,提供受刑人一整套陳情、申訴、訴訟救濟的管道,讓受刑人能夠主動對外求援,並且使行刑活動有機會接受司法部門的檢視。

三、調整行刑思維

雖然我國的刑罰理念,一直號稱是追求改善、教育犯罪者,而不是對犯罪者施加報復、令其痛苦,但由於投注於各別受刑人的給養與輔導資源長期不足,加上行刑法規的字裡行間、乃至實務的慣常作法當中,處處展露出威權的態勢,故實際上呈現出來的效果,反倒接近於後者。

在這次的修正草案中,國家機關則改換了姿態,朝向體恤、節制、謹守法治邁進。草案中的相關條文不勝枚舉,像是第6條第3項對於身心障礙受刑人之顧慮、第53條應按季節供應冷熱水之要求、及其他各處將對於受刑人之種種不利措施的發動條件與作法皆細緻地規格化等均屬之。(而前面已提到過的,對於檢身及施加保護措施的限制,也算是其中適例。)

此種國家機關的新姿態,能夠形塑出有利於教化的氛圍,並且也為受刑人提供良好的示範,看起來我國這回真的有希望落實矯治處遇的理念了!不過,目前矯正機構面臨迫切的超額收容及管理人力不足問題,從修正草案中尚看不見解決之道(只在草案第17條第1項中,提到可採行移監的方式抒緩收容壓力。只是,此種作法將增加家屬探視的困難,易使受刑人失去獄外人際關係的支持,反而有礙其更生)。當管理人員與受刑人之間比例懸殊時,必定只能採取高壓的方式維繫秩序,而不敢給予受刑人寬鬆的待遇,則修正草案中的種種美意若要能夠真正實現,則此種逼監獄管理人員對受刑人弱弱相殘的前提性困境,恐怕得先克服。

▲▼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黃宗旻●黃宗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臺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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