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介白/開了認罪協商大門再回甩個閉門羹

▲▼法務部調查局第55期調查班結業典禮,國安會首席諮詢委員邱太三。(圖/記者李毓康攝)

▲前法務部長邱太三涉入司法關說,他強調絕無介入個案關說,只為避免外界對司法機關的不當揣測。(圖/記者李毓康攝)

法務部前部長邱太三轉任國安會諮詢委員期間,幫被控逃漏稅案的中壢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向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陳情」,引爆司法關說疑雲。此事件中,首要釐清的是,張煥禎的逃漏稅行為已經檢察官起訴,全案繫屬桃園地院審理中;其次,以不正方法逃漏稅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仍屬《稅捐稽徵法》可為認罪協商的案件範疇,因此並不如外界以訛傳訛所說,藉由司法關說將案子搓掉的妨害司法公正。

外界目前不明就裡,只關心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幫忙陳情,以及有檢察長接受關說,但重點是,這位桃園地檢署的公訴檢察官陳嘉義,到底有沒有同意並開啟認罪協商機制?在本件司法關說疑雲引爆後,陳檢察官「失憶了」,忘了曾經三度在地檢署的會議室中,除了當事人張煥禎的辯護人外,另有3位表達要認罪協商的涉案醫生的律師等多人在場,溝通認罪協商的刑度等內容。

消失的審判外協商程序,原因為何,只有當事人的陳嘉義檢察官知悉箇中原委,但既已啟動認罪協商的程序,為何要出爾反爾,總要給個說法吧,而非任憑目前的司法關說疑雲繼續延燒下去。

法律既然容許類似逃漏稅案是可以准入認罪協商程序,那張煥禎的逃漏稅行為,在法院公開審理時,他就有權聲請而啟動認罪協商的程序,當然也要有蒞庭檢察官的意願表態。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規定,檢察官在聲請法院為協商判決後,還有10天的猶豫期間可以反悔並撤回認罪協商聲請,但問題來了,陳嘉義檢察官與律師們在地檢署會議室的討論是什麼?如果這不是認罪協商,那什麼才是認罪協商。

必須要提醒的是,經由紙媒批露司法關說疑雲後,有立委或不明就裡或明知陳情的基礎事實,卻在此時刻意拋出幫「不認罪」的醫生開啟認罪協商程序,意在模糊焦點,換取政治惡鬥的門票,甚至有媒體拿當年的「馬王政爭」,意要幫前總統馬英九平反,政壇已然瀰漫山雨欲來之勢。

要說所謂的認罪協商,並不是任何案子都適用(已如前所述),站在檢察官的立場,打擊不法逃漏稅行為,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目的並不是在讓涉案被告入獄,而是在於此等類似侵害財產法益的犯罪,只要被告願意認罪,透過協商程序,達成剝奪財產利得的目的,既符合訴訟經濟,也可透過協商,讓逃漏稅者快速繳交犯罪所得與刑事罰金,一舉兩得。

邱太三幫張煥禎陳情的時間點,就發生在認罪協商啟動後的這段期間,張向邱反映,到法院蒞庭的公訴組檢察官陳嘉義,原來同意啟動認罪協商程序卻無故反悔生變,邱為避免外界對司法機關產生不當的揣測,才接受其陳情,並將陳情人的書面資料移交桃園地檢署處理。

出爾反爾  司法公信何在

因涉本案遭拔掉檢察長位子,改調高檢署主任檢察官以靜待調查的彭坤業,以「檢察官辦案不宜採兩面手法,既展開協商又閉門不協商」為提,其聲明稿中說,依地方法院3月5日筆錄記載,公訴檢察官陳稱:「就協商程序是有意願,只是目前尚未確切達成共識,是否仍請法院先行進行審查或審理程序之決定」,而辯護人陳稱:「……我們上週才跟檢座協商,只有兩天,因為時間太短暫了,且被告也表示願意親自跟檢方協商」,且法官亦改4月3日繼續開庭,顯見本案檢察官已「決定」進行協商程序且未完成。

彭坤業還說,當時據公訴主任檢察官回報,稱「雙方確有進行協商,承辦檢察官欲拖延擱置直至4個月的辦案期限屆滿後改依一般程序處理」,顯見檢察官原意是要採取「閉門羹手段」逃避協商,「走完協商程序」跟「走出協商結果」兩者差異很大,如果檢察官有誤會或不服,也應該以書面來表達 ,而不是上網栽贓。

▲桃園地檢署反賄行動列車出發,檢察長彭坤業籲全民一起反賄,扮演「啄木鳥公民」角色,共同揪出賄選壞蟲,守護家園。(圖/記者楊淑媛攝)

▲前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在聲明稿中痛陳「檢察官辦案不宜採兩面手法,既展開協商又閉門不協商」。(圖/記者楊淑媛攝)

換言之,蒞庭檢察官同意啟動認罪協商已是不爭的事實,並在法庭外由檢察官與被告的律師進行協商的條件等內容,張煥禎被桃檢認定的逃漏稅金額是9個年度共5億元,但國稅局移送的金額則是4億元,足足差了一億元,據悉,檢察官對逃漏稅額有意見,並透露類似巨額逃稅案不該在審查庭處理,而應在普通庭時討論,導致陳檢察官有意關閉協商大門,這也就是彭坤業所說的「閉門羹手段」,待案件拖過4個月的期限,讓認罪協商流產。

而就在這段期間,彭坤業接受老長官邱太三的陳情,加上檢察長要求開會並增派檢察官蒞庭以集思廣義,質變成檢察長下指示、檢察官不願協商遭關說施壓,最後有桃檢檢察官(非陳嘉義檢察官)到內部網站的檢察官論壇拋出此事,再經檢察官將論壇的訊息外洩給媒體報導而引爆此樁關說疑雲。

邱太三在其絕無介入個案關說的聲明中提及,「避免外界對司法機關的不當揣測」,話講的很保守,試想,站在被告當事人張煥禎的角度,既已認罪,也在近四個月的時間內,就科刑、罰金及沒收等條件進行協商,檢察官的態度生變,很容易讓當事人胡思亂想。邱太三引述熱心本案的外界人士向他表示,可能是「少做了一些事」,所以檢察官才反悔。檢方可以出爾反爾,雖依法有據,但如何阻止當事人的不當臆測與聯想,卻未浮現在本案的關心重點之一。

這件司法關說疑雲,有前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有提攜他的台大法律系同窗、前法務部長邱太三,有在一旁「話燒」的檢察官在內部網站放話,有桃園知名的醫院院長,還有億元的逃漏稅款,外加,在桃檢調升主任檢察官時,只有一人獲派主任結下的不滿種子,以上每一個因素當被扣上司法關說的大帽子後,自然構成熱門的重量級醜聞。然而,事實總要先釐清再說,否則錯誤的前提自然會導出錯誤的結論。

事情引爆後,邱太三請辭國安會委員且坦然接受調查,被指接受關說的彭坤業遭撤換改調高檢署靜候調查,而這位關說疑雲當事人的蒞庭檢察官陳嘉義,儼然被調查小組心證上認定是被害人,成了不願協商卻遭上級關說施壓的被害人,唯今,只有監察院介入並啟動行政調查,才能還原全貎。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也凸顯,檢察機關雖名為受憲法保障的司法官,辦案時要對外享有獨立性格, 卻也要受檢察一體的適用,不若法院的法官,清清楚楚講的是獨立審判,法院的院長只能做些支援審判的工作,充其量像是總務院長。檢察機關的檢察長,面對署內的年輕檢察官,要貫徹檢察一體的案件指揮權時,則要格外小心,深怕被白目的檢察官反咬一口,以致於檢察長淪為沒作為,只為了當太平官,甚至放縱部分檢察官成了自走砲,案件不該起訴而硬要起訴。可嘆的是,有人權概念的檢察長越來越少,多的是怕事且心中只想著要升官的檢察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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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介白,ETtoday新聞雲撰述副總編輯,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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