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大了!砂石車駕駛偷消防栓250公升水降溫 面臨1年水費罰單

▲有民眾報案一名男子在西濱與台33線路口,竊取消防栓水源,警方當場逮捕正在偷水的司機,並將他移送法辦            。(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有民眾報案一名男子在西濱與台33線路口,竊取消防栓水源,警方當場逮捕正在偷水的司機,並將他移送法辦 。(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縣一名徐姓砂石車駕駛(52歲),29日10時許,開著砂石車前往後龍鎮一處消防栓,偷取250公升的消防用水,被民眾發現後報警;徐嫌供稱偷水是為了要把砂石車的煞車系統降溫,警方訊後將徐嫌依竊盜罪嫌送辦,另水公司也將對徐嫌追討3個月到1年不等的水費。

▲徐嫌自備消防板手,擅取路旁消防栓水,加入所駕駛營業砂石車煞車用水箱。(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徐嫌自備消防板手,擅取路旁消防栓水,加入所駕駛營業砂石車煞車用水箱。(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徐嫌自備消防板手,擅取路旁消防栓水,加入所駕駛營業砂石車煞車用水箱。(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竹南警方表示,29日早上10時許,接獲民眾報案,後龍鎮西濱台61線與台33線路口,有人正私自取用消防栓水,加入所駕駛之砂石車水箱內,疑似在竊水,警方抵達現場當場逮捕正在偷水的徐嫌,並查獲消防板手及裝接消防水管。

徐嫌辯稱,因為擔心自己的砂石車煞車系統溫度過高,所以帶著自己的消防板手和其他工具,前往這處人煙稀少的消防栓竊水,怎知250公升的水箱都還沒加滿就被警察發現,全案也依違反自來水法、竊盗移送偵辦。

另外自來水業者也將依自來水法第71條規定,可以依竊水者所裝之用水設備及按自來水事業之供水時間暨當地供水狀況,向竊水者追償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水費。

警方也呼籲民眾,消防栓的設立,意在保護生命財產救災之用,民眾未經專業消防救災訓練,以自備的工具擅自開啟消防栓取用自來水,易使消防栓在不當的使用下受損,影響日後救災,實不可取。更別說竊取像消防栓這樣大口徑水管被查到,光法律規定的鉅額水費追償,就夠竊水者頭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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