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歸仁雙屍命案」再審 台南高分院公布理由

▲台南歸仁雙屍命案犯嫌之一謝志宏原遭判死刑定讞,因台南高分檢署檢察官林志峯等人,找到新事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提出聲請再審,台南高分院裁定開始再審。(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歸仁雙屍命案犯嫌之一謝志宏原遭判死刑定讞,因台南高分檢署檢察官林志峯等人,找到新事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提出聲請再審,台南高分院裁定開始再審。(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發生在2000年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犯嫌之一謝志宏原先遭判死刑定讞,因台南高分檢署檢察官林志峯等人,以找到謝未殺人的新事證,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提出聲請再審,台南高分院3月14日裁定開始再審。

歸仁雙屍命案事發在2000年6月23日,郭俊偉指稱與謝志宏相約喝酒後,他去搭訕18歲的陳姓女子,但女子答應後又反悔,郭俊偉先是強制性交後再拿蝴蝶刀行兇,謝志宏則是接著砍48刀將陳女殺死,但行兇過程被經過的86歲張姓農夫撞見,即一併痛下殺手,造成2人死亡,其中謝志宏於2000年6月27日晚上被查獲。本案在2000年10月16日提起公訴,本案歷經7次更審,但歷審均判處謝志宏與同案被告郭俊偉死刑。

本案兩人在2011年被判死刑,不過全案仍有諸多疑點,關於謝志宏的事證也很少,包括衣物和機車沒有血跡反應,沒有直接證據,以及3份自白有問題,而當時謝志宏和郭俊偉分別到命案現場模擬時,兩個人卻有兩套說法,郭俊偉更直指謝志宏才是最後奪命的關鍵,此案2011年7月高院第7次發回更審,隔年1月更七審判他死刑,5月再駁回上訴。

台南高分檢署檢察官林志峯、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維仁、黃莉琄,就歸仁雙屍命案,詳閱原審卷宗,林志峯檢察官更至歸仁分局審閱該案卷宗、會同分局人員重返現場履勘。經綜合新、舊證據、綜合判斷,認已產生合理的懷疑,並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基於合理、正當的理由,可懷疑原已確認的犯罪事實並不存在,可能影響判決結果或本旨,依刑事訴訟法對謝志宏的利益而聲請再審,並請求法院准予再審後,以適當的替代方式裁定停止羈押。

林志峯檢察官於2018年8月16日到台南市歸仁分局當時專案卷宗找到18年來不曾曝光的謝志宏案發當天行蹤交代手寫稿,謝在這份行蹤稿沒提到說有下手殺害陳女與張姓老農,可信度很高;其次,王姓證人帶警方到南門路描繪的兇嫌畫像,也未交給檢方,這畫像很像該案主嫌郭俊偉。

此外,警方有畫郭俊偉住家的現場圖,同樣未交給檢方。警方詢問謝志宏的兩份警詢筆錄錄音帶沒交給檢方,也消失不見了;命案發生前,郭俊偉曾為細故到永康砸1家檳榔攤及傷害店員,展現殘暴個性,這部分未被警檢院審酌;法醫研究所在2010年推翻自己在2003年鑑定所做老農傷勢是兩名兇手所為的結論,改稱無法確認兇手人數。

林志峯說法官指案發時謝志宏未向附近陸軍輕航機基地大門衛兵求援。他曾到現場勘驗,現場是基地圍牆、無大門,只有1處工廠大門,法官可能誤認是基地大門。林志峯指出18年前的謝志宏,個子矮小、個性依賴、懦弱盲從,也無殺害陳女與老農的動機,殺害兩人應是郭俊偉1人所為,謝志宏並未參與。

台南高分院指出,謝志宏於2000年6月26日警詢自白前,曾親筆書寫「行蹤交代稿」一份,否認殺害陳女及張清木,且未提及曾對陳女強制性交,並表示陳女及張清木均係郭俊偉一人所殺,內容與其辯解大致相符。該「行蹤交代稿」係謝志宏於同日上午6時警詢不利自白之前所寫,何以謝志宏於寫完「行蹤交代稿」3、4小時後,即於警詢中自白共同殺害陳女及張清木,並陳述不實之強制性交內容,已有疑竇。此次警詢復無錄音、錄影可供勘驗查明謝志宏供述前、後截然不同之原因,則謝志宏警詢之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非無可疑。

再依鑑定人「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認郭俊偉有關殺害陳女過程中「先刺陳女腹部說」、「凶刀交換說(郭俊偉與謝志宏先後持蝴蝶刀殺害陳女)」、「2人菸蒂說(郭俊偉、謝志宏先後刺殺陳女時,2人輪空在現場抽菸,並遺留菸蒂2支)」各節,均與陳女背部受傷在先,經一段時間後,腹部、胸部及頸部再遭亂刺於後;及命案現場採得之菸蒂2支,經鑑定與郭俊偉、謝志宏之DNA型別均不相符等客觀事證有悖。又郭俊偉「老農翻動說(張清木遭其刺殺後倒地翻身,謝志宏搶過刀子,又從正面刺2刀)」,與張清木左前胸僅有1處刀傷之客觀事證亦不一致。

另無血溝之刀具,並無證據或文獻證明會影響插入人體後拔出之力道,故原確定判決以陳女深層傷達11處,蝴蝶刀為無血溝刀具,插入人體須以相當力道才能拔出,故認行兇人數應不止1人之推論,亦無科學理論支持。

依上述新證據及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對於原確定判決認定謝志宏犯行所憑之警詢不利自白、共同正犯郭俊偉所為不利陳述之真實性,及刀具無血溝設計,會影響插入人體後拔出之力道,故行兇人數不止1人之推論根據,均已生影響,足認謝志宏有應受無罪判決或者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可能性。台南高分院合儀庭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謝志宏刑罰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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