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持獵槍遭判刑 監委籲請再審、非常上訴、律師送懲戒

賽德克,獵槍

▲原住民持獵槍遭判刑,監委籲請再審、非常上訴。(示意圖/翻攝自網路電影劇照)

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太魯閣族原住民楊于家傳因為持有原住民自製獵槍,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入監服刑,監委瓦歷斯·貝林、高涌誠14日開記者會表示,他的辯護律師未針對楊于具原住民身份做無罪辯護,籲請法務部研議移送懲戒,並轉高等檢察署審查研議提起再審,轉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監察委員高涌誠表示,「這應該是一個冤獄」,根據楊于家傳同村之太魯閣原住民郭俊男所述,該土造長槍是他的繼父做的,繼父過世後郭男取得獵槍,後來因為郭男家裡有小孩,因此交給楊于家傳保管,此「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聲請再審之事由,籲請法務部研議,聲請再審。

監委表示,相關司法實務及判決對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原住民族權益保障之法律規定,本案並未調查楊于家傳持有該自製獵槍,是否符合原住民所製造等「免除刑責之要件」。

監委並指出,辯護律師范明賢直到被約詢時,才知道被告有原住民身分,導致審理中沒有主動積極做實質有效的協助及辯護,僅稱被告已認罪請法官從輕量刑,且被告楊于家傳被判刑後,沒有為被告楊于家傳之利益,提起上訴,顯為無效辯護,並違反律師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有重大疏失,法務部允宜研議依規定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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