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教育選擇權該怎麼做?

2019年03月12日 13:38

▲教育政策的訂定是否真的能夠符應教育選擇權?(示意圖/記者季相儒攝)

●宋慶瑋/桃園市立陽明高中校長。

「蓬生麻中,不扶自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道盡了環境影響的重要。學習也是如此,「遇強則強,遇弱則若」,天下父母誰不望子女成龍鳳?教育基本法揭櫫家長教育的選擇權,賦予家長為子女選擇最優教育環境的權利。然而自1968年九年國教至今,教育政策的訂定是否真的能夠符應教育選擇權?實驗教育是不是萬靈丹?私校又為何是高社經背景家長的最愛?到底家長教育選擇權該怎麼做?

立法偏坦,國教崩壞

2004年常態編班入國教法,國中小階段實施常態編班,許多家長尤其社經能力高者,如教授、中小學教師…等,寧可將孩子送往私校就讀。復加上2011年《私校法第57條》,…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自100學年度起,私校可辦入學前考試,菁英集中化,家長趨之若鶩,報名入學考試人數呈3~4倍成長,宛如九年國教前的小六補習歪風,此刻正在上演。常態編班、私校法第57條,驅使高社經背景家長將孩子帶往私校,公校「藝才與資優」教育,以及「楷模學習」全都走樣,國教崩壞莫甚於此。

追根究底找原因

常態編班入法的原因是避免負面的標籤作用,早期A、B段能力編班,A段班主升學,B段班放牛吃草。在國民教育階段,孩子心智尚未成熟,B段班的孩子,出現自我放棄、逃學、中輟、打架鬧事、為非作歹的亂象,因此幾經波折,於2004年常態編班入法。而私校法第57條,主要對象為高中職、大專,給予更多的彈性辦學空間,非常可惜的,並未將國民教育階段排除,損害了國民教育的發展,間接地造就私立學校的「洛陽紙貴」。

實驗教育非萬靈丹

實驗三法於2014年上路,雖有其脈絡可循,無論是學校型態、非學校型態、公辦民營,最終還是得回到高中或大學端接受教育。而選擇實驗教育者,幾乎都是高社經背景的家長,也有越來越多的私校,巧妙地透過實驗教育的名義,避開許多法令的限制,在師資、課程、編班、收費…上,尋求最有利的經營模式,主管機關對於實驗教育的評鑑,似應該更有效地「控管」,以免有像宜蘭縣實驗教育停招的憾事。

公校經營的限制,驅使家長往私校發展

家長擔憂公校經營的三件事,一是行為偏差的孩子與自己的小孩同班,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私校卻可以篩選排除此類學生。二是遇到不適任或無教學熱忱的老師,家長耐不住冗長的處理流程,選擇離開公校。三是公校經營諸多限制,讓家長卻步,如延後上學、不得於早自習考試、第八節不可以上新進度、第九節不可以留得更晚、假日不可以課業輔導…,這些都是公校的限制,私校卻全都可以做,難怪高社經背景的家長選擇私校遠大於公校。

總之,教育政策必須透過立法才能具體實現,在台灣,政治算計充斥在各個領域,教育法案也逃離不了各類壓力團體的政治操作,強勢的團體有能力讓執政者買單,家長只能在相對比較下做出選擇,燒好香自求多福,尋找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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