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修法「3人以上就算聚眾鬥毆」 警勸兩次不解散現行犯逮捕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警政署本月初才針對聚眾鬥毆事件要求全國各警察機關,未來傷害不提告者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究辦。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指示修法,據傳刑事局已經提出相關建議,將放寬《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的「公然聚眾」認定標準,只要超過3人就符合標準,且如果警員命令解散兩次都不聽,就要依現行犯逮捕。

▲街頭鬥毆頻傳!警署要求展現公權力,未來雙方不提告仍送辦。(圖/記者柳名耕翻攝)

▲近來北中南地區鬥毆事件頻傳,刑事局通報各警察機關應對鬥毆事件重點打擊。(圖/記者柳名耕翻攝)

根據《聯合報》報導,警政署已將上述修法建議送交內政部,預計14日會在行政院進一步討論;刑事局認為,一般大眾認知的打群架就是聚集多數人施暴,而民國28年的最高法院判例中,聚眾鬥毆的要件之一就是「有隨時可以增加」的多數人,但現今打群架多用通訊軟體串聯,或者是廟會、KTV糾紛,多數人都是偶然集結,顯然司法實務認知已經與社會認知脫節,因此才決定提出修法建議,明確規範出「3人以上」就是公然聚眾,且命令解散兩次不聽,就要依現行犯逮捕,讓警察有較大的執法公權力。

其實,近年來北、中、南各地接連發生多起聚眾鬥毆事件,警政署本月初就曾指示刑事局通報全國各警察機關,要求各警局督促所屬各分局的分局長及各級幹部,對聚眾鬥毆案件應指揮快速打擊犯罪警力迅速到場壓制,對現行犯則應以強制力加以逮捕法辦。

▲▼男子酒後用安全帽砸破防風玻璃,雙方爆發街頭大亂鬥。(圖/記者林煒傑翻攝)

▲圖為男子酒後用安全帽砸破防風玻璃,最後演變成街頭大亂鬥。(圖/ETtoday資料照)

另外,對在場咆哮或助勢者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帶案管束,至於傷害而不提告者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究辦,務必嚴正執法,展現公權力、嚇阻再犯,「不得有警力到場無作為,甚至觀看或登記後勸離了事」。

除了依法送辦外,同時也要求各警局在案件發生並處置後,應釐清鬥毆動機、分析背後因素,全面清查掌握所有涉案人的背景資料,如果涉有幫派活動者應列管蒐報不法事證加以檢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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