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阿兵哥揪13歲少女「要不要都可以」後被告 一句話讓他獲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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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在交友軟體上自稱有14歲。(圖/翻攝自pixabay)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經朋友介紹,認識在陸軍服役的18歲陳姓男子,邀對方到家裡玩並在房間裡發生性關係,但完事後家人突然回來,只好讓陳男躲到家人再次外出才離開。但最後少女父母還是發現提告,陳男在庭上宣稱,「看不出她有13歲」,因此少女年紀雖然是13年11個月,他仍被「輕判」6個月的有期徒刑。

陳男於2016年10月8日到少女家裡聊天,聊著聊著就問對方「要不要」,得到「都可以」的回答後,就開始親吻對方嘴巴、脫掉衣服,接著發生性行為。少女說,陳男「一直隔著衣服摸我胸部」,也是對方先提出要發生性行為,2人結束後在床上休息玩手機,但爸媽突然回來,只好要陳男先躲著,直到全家出去後再偷偷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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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和少女「聊天聊到床上去」。(圖/翻攝自pixabay)

陳男供稱,當時並不知道少女未滿14歲,還說是對方主動拉他的手去摸胸部和下體,也不承認有發生性關係。由於少女未滿14歲,陳男被桃園地檢署以刑法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起訴,卻被桃園地院以「陳男主觀上認知少女為14歲」為由,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6個月的有期徒刑。

檢方上訴指出,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最低本刑為3年以上,但法院卻「輕判」6個月,罪刑不相當。高等法院認為,國中生年齡介於12歲至15歲之間,少女在交友軟體上的自稱有14歲,雖然當時的實際年齡為「13歲又11個月」,但一般人難以察覺,所以駁回檢方上訴。

由於陳男是志願役軍人,因被通緝而遭到停訓後,還被陸軍軍方以溢領薪餉提起行政訴訟。桃園地院判陳男要繳回7千多元薪餉和地域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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