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狂讚!刑法累犯一律加重本刑1/2宣告「違憲」 背後原因曝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將如何解釋軍公教年改違不違憲?關係軍公教權益與社會和諧。(圖/記者林健華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775號解釋,認定刑法累犯加重最低本刑已經違憲。(圖/記者林健華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現行刑法有累犯加重其刑的規定,但大法官會議22日作成釋字775號解釋,認為累犯不分情節加重處罰,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已經違憲。消息一出,有基層法官樂觀其成,表示有時2項罪名根本沒有關聯,但依現行累犯規定一定要加重,實在沒有道理,如今宣告違憲,面對前科累累的被告,再也不用查前科表查到頭昏眼花。

原來,台北地院法官吳志強日前承審一件無故不接受教召的案件,認為被告周姓男子的犯罪情節輕微,可判最輕刑度2個月,但因為周男2年前曾犯「不能安全駕駛罪」遭判刑3個月,依現行累犯規定一定要加重,所以最輕得判3個月;根據刑法第47條規定「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再犯有期刑徒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1/2。」

吳志強認為有違憲疑慮,加上高雄地院法官陳松檀、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等幾名法官遇到類似案例,因此與受刑人一同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能解釋刑法有關累犯加重刑期的規定。

▲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院。(圖/資料照)

▲台北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大法官1月中旬召開說明會,列出的爭點有二:第一,刑法第47條第1項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問前、後罪之犯罪類型、犯罪行為人之罪責及犯罪情節輕重,一律須加重本刑,是否違反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法律明確性原則?第二,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最後,大法官作成釋字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相關規定應於2年內失效,另外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也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已經違憲,所以與刑法第48條前段有關的《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一併宣告失效。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進一步指出,「累犯加重」原則上是不違憲的,但如果每件都加重,又不論犯罪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明顯過苛侵害人身自由,已經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法務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修正。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明釋憲理由。(圖/記者吳銘峯攝)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明釋憲理由。(圖/記者吳銘峯攝)

司法院官員舉例,一名曾犯罪且已服刑完畢者,若在5年內再度犯罪,即便情節輕微、只是偷拿一支筆,可依竊盜罪判處本刑6個月,但因為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所以法官最低只能判7個月徒刑,而且無法易科罰金,必須直接去關;如今宣告違憲,從這天起法官若再審理相同案件,就可以只判6個月,或讓受刑人能易科罰金。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有法官聽聞後樂見其成,表示之前曾經審理一名前科累累的酒駕犯,但光是調出來的前科就用A4的紙印了足足10多張,他必須一項項檢視被告犯了什麼罪、判了什麼刑,讓他非常頭痛。

另一名女法官透露,她當法官已經10年,一直不解「5年以內故意再犯」的5年根據是什麼?又或著被告之前竊盜,後來酒駕,這兩者罪名的關聯性是什麼?雖然試圖思考,但從沒有確切答案,只能想著法律既然這樣規定,那就這樣判,若不這樣判就「違法」了。

還有一名法官指出,判決時除了要考量被告犯後態度、身家背景及智識程度,還要審酌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修復關係等,要審酌的部分很多,前科當然也包含在內,所以刑法47條累犯最多加重二分之一的規定蠻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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