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法官陳鴻斌性騷案「再判免職」 監委認同

▲▼民間司改會到監察院促請提出再審。(圖/記者吳銘峯攝)

▲民間司改會到監察院促請提出再審。(資料照/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對女助理多次性騷擾,司法院職務法庭再審後改輕判罰款200萬元,引發爭議。案經職務法庭審理後,14日做出改判,廢棄輕判罰款的判決,仍將陳鴻斌免除法官職務,對此監委王美玉、方萬富20日透過新聞稿表示認同。

陳鴻斌被控自2012年起,以「祈禱、感動」等藉口,多次要求女助理握手、擁抱,並表示有他的支持,續聘助理應無問題。女方為了保住工作,勉強討好態度回應。陳在助理續聘審核會議前一天,還對助理說「當天晚上free」,邀女方到政大河堤散步,並涉嫌趁機強吻。

被騷擾女助理事後在臉書抒發心情,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陳言行不檢、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移送,職務法庭以違反法官法,2016年10月間判決免除陳法官職務,改任其他職務。

陳鴻斌不服提出再審,去年婦女節當天,職務法庭以原審法官黃國忠曾任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而開啟再審,並認助理多次主動討好前法官陳鴻斌,及陳鴻斌之言行與一般社交情節並無不符等荒謬理由推翻原判決,陳鴻斌僅需罰款一年薪水,約200萬元,無需免除法官職務,引發各方譁然。

而該次再審判決的受命法官陳志祥,更在判決書完成前,多次親上媒體,罕見的為該判決辯護,力陳陳鴻斌只是「婚外情未遂」,根本不構成性騷擾。監察院身為訴訟當事人,在各方意見及30天的再審期限下,本於監督違法失職公務員,及消除性別歧視維護婦女權益的憲法職責下,向職務法庭提出再審,歷經近一年的等待與審理,原提案委員王美玉、方萬富對於判決結果,表示認同。

王美玉、方萬富表示,這個案件有指標性的意義,反映出許多制度面的問題,在程序層面包括,曾任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是否為迴避事由?公懲會委員長在什麼情況下應依照法官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擔任職務法庭合議庭的審判長?
 
王美玉、方萬富表示,實體層面的問題包括,對助理工作與績效評定、具解聘、續聘等考核與監督權的法官,二者間權力關係不對等,在性騷擾的判斷上是否受到重視,及如何消彌司法人員對於性別、性騷擾的陳腐刻版觀念,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即CEDAW公約)規定?

王美玉、方萬富指出,本次判決無法逐一對這些制度性問題予以回應,但判決結果顯然肯定監察院所提的再審理由與證據,並且對前法官陳鴻斌在本次訴訟中,2次以聲請大法官解釋要求停止訴訟、3次對合議庭成員聲請迴避,以程序問題進行干擾,及一再辯稱其與助理乃兩情相悅,將助理形塑為主動討好他等卸責之詞,進行澄清與回應。
 
王美玉、方萬富表示,猶記得蔡英文總統對本案表示:「深刻感覺到臺灣社會距離性別平等,確實還有一段路要走。」本案不會是句點,我們欣見司法改革更趨積極,頻接地氣,在監督政府與實踐CEDAW公約的路上,監察院將不畏風雨持續呵護人權的苗圃,負起維護婦女權益的憲法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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