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深元/酒駕撞死人可以擬制為殺人嗎?

2019年02月14日 12:32

●鄭深元/前特偵組檢察官,元曦法律事務所律師。

近來接續發生多起酒醉駕車撞死民眾的事件,酒駕致人於死所造成家庭破碎對社會大眾的衝擊,再次挑起了社會對酒駕的憤怒。據報導,法務部「接地氣」地以新聞稿迅速回應,提出酒駕者在一定酒精濃度(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以上)的情形下就認定為殺人的修法構想,藉以安撫國人對酒駕的不滿情緒。然而,酒駕達到一定程度就視同或擬制為殺人這種立法不僅始無前例,且恐將衍生更多問題,實有待商榷。

現行刑法酒醉駕車的條件規定在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亦即,目前司法實務上,只要酒測當時,或回推到酒駕當時之呼氣中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25毫克,即會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酒醉駕駛罪。又如果行為人因酒駕行為致人於死或重傷,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法後,則更有加重處罰之規定,致人於死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實刑度已經相當高。但何以酒駕致死、致重傷的狀況,在102年修法加重之後,仍未有明顯減少?可見,問題根源不在於刑度太低,而是在於國人不尊重他人、喜好勸酒(不會喝就沒誠意、不給臉或不是英雄)及心存僥倖(不覺得會倒楣到被捉或肇事)的民族性。

輿論將酒駕致死案件不減反增歸咎到刑度太輕,甚至認為應該擬制為殺人,恐怕是弄錯重點。再者,實務上若真的發生行為人有假借酒醉壯膽,駕車撞死或撞傷仇家,或不顧一切撞死撞傷無辜用路人之情形,檢察官是可以依刑法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起訴,並非不能解決或處罰,只是目前實務上出現的例子較少。

筆者認為,立法者有權將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罪之「刑度」拉高到等同殺人(10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或故意致重傷(5年以上12年以下)之刑度,係政府政策之問題,是否有效,恐有疑問,但至少在法律體系上尚不至於產生問題。但是,若以為將酒精濃度超過0.75就擬制有殺人故意以殺人罪來進行處罰,恐將貽笑大方,可以預見後續將衍生更多法院判決、執行之困擾,甚至可能會有違憲、釋憲之問題,不僅模糊焦點,且將使交通部等監理單位藉機躲在法務部後面不作為,恐將無法全盤解決問題,而坐失全民共思改善用路安全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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