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和解鐵定遭拒賠 責任險保戶車禍務必通知業務員調解

▲▼和泰產險建議車主可視預算投保相關的汽車保險          。(圖/記者李蕙璇製表)

▲和泰產險建議車主可視預算投保相關的汽車保險 。(圖/記者李蕙璇製表)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發生車禍時協調賠償的過程中,因為涉及肇事責任鑑定、民事賠償與刑事過失傷害等相關法律問題,民眾多會邀請親友陪同出席、交由第三方的區公所調解會等協助和解,且當民眾有額外買第三人責任險時,產險公司皆會要求須通知其出席調解會,若未通知私下和解,反而可依條款拒賠。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指出,《保險法》第91條有提及「責任保險」的權利義務,例如「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也就是說,民眾投保的第三人責任保險時,保險公司須負擔保戶在協調賠償過程中所支出相關的法院上訴、裁判費等,原則上由保險公司負擔,還有法律見解認為,提供責任保險的產險公司還負有主動提供抗辯之義務,即為保戶處理協調的防禦義務。

▼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給付差異。(表/記者李蕙璇製繪)▲▼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給付差異。(表/記者李蕙璇製繪)

和泰、明台產險也說,第三人責任險的車主發生車禍而遭到對方要求賠償、或有肇事責任須負擔賠償時,其提供責任保險的產險公司提供給保戶的權利保護機能,應協助保戶與對方之間所進行的訴訟、和解、調解、仲裁程序,並協助提出攻擊、防禦的抗辯。

因此,目前產險公司採取的方式也就是,投保強制險的保戶發生車禍時,公司依保單條款無須派員出席協調會,但須派員為額外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的保戶代表協商,且保單條款還約定責任險的保戶務必通知保險公司人員出席,不可以私下和解,保險公司也無須依私下和解的內容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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