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2官方新文件曝光 台灣「頂新油品二審判決」遭打臉

▲越南2官方新文件曝光 頂新油品二審判決遭打臉。(圖/鏡週刊提供,下同)

圖、文/鏡週刊

2014年台灣爆發油品風暴,越南油品遭我國禁運至今年才解除,越南當地多家媒體報導,因為本案的複雜發展,被指出口不合格油品至台灣的越南大幸福公司,向越南許多主管機關函詢相關問題,其中胡志明市農業及農村發展廳及司法部2份最新的越南官方回函文件曝光,似乎已直接推翻台灣法院判決的基礎。

越南媒體《The LEADER》今天一則網路新聞,特別刊出越南2份官方文件內容,說明越南大幸福公司油品只要符合進口國規範可供出口。圖為越文網頁。

越南媒體《The LEADER》今天一則網路新聞,特別刊出越南2份官方文件內容,說明越南大幸福公司油品只要符合進口國規範可供出口。圖為英文網頁。

頂新案遭判有罪,主要理由之一,是法院認為,依據越南工商部及外交部的官方文件,均可認定大幸福公司並沒有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的生產廠商證書,不得從事食品的生產經營,大幸福公司外銷的脂、油類產品應僅能供作飼料用,而不能供人食用,但頂新卻購入後製造成供人食用油品,已涉及犯罪。

但根據越南媒體《The LEADER》取得的2分未曾曝光的文件,第一份是胡志明市農業及農村發展廳2018年11月11日提供給大幸福公司,編號第3204/SNN-KHCN號檔案,確認在2011年到2014年之間,食物原料用動物油脂出口條件的評估,並不要求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

圖為胡志明市農業及農村發展廳2018年11月11日最新公函文件,在回答2011年到2014年之間,大幸福公司已經出口作為食品原料用動物油脂,當時是否需要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時,表示不需要,根據當時的規定,出口作為食品原料用動物油脂的評估條件是不需要食品安全條件合格證明,因此無任何公司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紅框處)

因此,大幸福公司出售油品給頂新公司當時,越南當地並無任何公司被授予出口食品的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只要出口植物油及動物油之品質符合進口國客戶之要求,即可出口。

報導提及,第二份文件則是越南司法部2018年12月24日所發出,文件中清楚地表示: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是授予進行食品生產及貿易的公司,因此,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不被認為是食品品質的認證,也不是出口食品的強制要求。

圖為越南司法部2018年12月24日最新回函文件,清楚地表示: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2010年食品安全法第34條)是發給生產和經營食品的企業單位。因此,該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不被認為食品品質認證,也不是出口食品的必要條件。(紅框處)

此外,報導內容指出,大幸福公司透過Vinacontrol檢驗公證公司針對各別出口貨物實施檢查程序,是另一個證明該產品符合頂新公司及台灣進口檢查機構產品要求的關鍵點,因為當時台灣主管機關的進口要求主要是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的可供人食用的衛生證明;或是台灣駐外機構確認的國外立案公證公司所出具的公證報告,證明船艙清潔,油脂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

報導中指出,Vinacontrol檢驗公證公司已經出具檢驗報告證明油脂可供人食用,而且進口到台灣時也獲得主管機關的查驗合格,符合進口的法令,所以頂新公司是購買事實上符合品質標準,且經台灣主管機關承認的產品。報導中提及,此案中被告在台灣法院遭判15年,只單憑一個位於越南的大幸福公司沒有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的指控,實在是一個極其嚴厲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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