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馬案發回更審的必然性

▲▼      馬英九出席創世基金會「關懷植物人暨寒士尾牙宣傳活動」       。(圖/記者周書羽攝)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上訴三審,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除涉及第三審是法律審,更有大法官釋字752號解釋的因素存在。(圖/記者周書羽攝)

前總統馬英九因「馬王政爭」而涉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的犯罪,在一審判決無罪、二審判決有罪,並經被告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如此的發回,除涉及第三審是屬法律審的本質外,更有因法律修正的因素存在。

在馬前總統所涉的洩密罪案件裡,於第一審審理時,被告方一直以總統的憲法特權,來為總統有權知悉偵查機密的阻卻違法事由,法官最終也以憲法的總統調解院際之特權,來否定不法性。但案件來到第二審,法院卻不認為可以憲法的理由來阻卻違法,判被告有罪,並處四個月有期徒刑。

就馬前總統所涉及的罪名,即《通保法》第27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原本依當時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屬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但2017年7月,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不得上訴第三審的限制,於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判有罪的情形,被告將因此無救濟之可能性,故宣告違憲。立法院於當年11月修法,馬前總統的案件雖於修法前,但基於程序從新原則,致可適用新法,也成為釋字第752號解釋的受益者。

最高法院若認為下級審有應調查未調查之事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雖屬判決絕對違法,但因第三審為法律審,無法為事實調查,就必得發回第二審法院更審,也是馬前總統的案件被發回更審的原因所在。只是有疑問的是,如從第一審與第二審的證據調查部分,並無太大差別,且對於馬前總統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事實,第一、二審的認定也無差異,所差別者,僅在可否以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的總統特權來加以阻卻不法性。

而既然最高法院在統一法律見解,對此無涉事實而純粹是法律的爭議,理應自為判決才是,以事實調查未盡發回更審,似無正當的理由。不過,由於第一、二審的無罪與有罪判決,差距太大,不發回更審,似不符合過往的慣例。甚且,在修法讓原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於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得為上訴第三審的場合,若最高法院自為判決或直接駁回而確定,總會讓人有上訴第三審,不過是虛晃一招之感。在以上雙重因素考量下,未來類此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就必走向發回更審一途。

由於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在例外得上訴最高法院之場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項,對發回更審之判決,無論有罪與否,皆不得再上訴。這也代表,馬前總統的洩密案,若要獲得清白之身,就僅有這最後機會。只是洩漏偵查資訊,即便是屬根本不能成罪的關說案件,且很快將簽結,就算不法內涵低,卻不能以任何理由來加以合理化,更不應以總統之尊來破壞偵查不公開原則。

好文推薦

吳景欽/未受交互詰問的機關鑑定該被取代嗎

吳景欽/【大法官開庭】法庭之友讓審判聽見民意是助力或阻力

吳景欽/【豆導涉性侵】就算是配偶也會成立強制性交罪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法律熱門新聞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