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東利/這些年我們追的劇,合法嗎?

▲網路,追劇,筆電,上班族。(圖/pixabay)

▲網路追劇很方便,但小心,於網路下載、上傳侵害著作權之影音者均會觸犯《著作權法》。(圖/pixabay)

告別2018年,大家最開心的就是1、2月份有很多連假可放,而放假不想在外面塞車或者人擠人,很多人會選擇在家追劇,但是,你有想過,你追的劇是合法的嗎?

現今網路上侵害著作權的影劇內容多以BT(BitTorrent)種子分享侵權影音,BT為一種多點對多點(P2P)的檔案傳輸技術,其技術特性為「下載」與「上傳」檔案同時進行,藉此達到快速傳輸檔案效果,為網路上分享檔案之常見工具。另外,網路雲端硬碟業者與社群網站提供使用者一定網路硬碟空間,部分使用者基於獨樂樂不如眾樂樂的心態,未經授權即將電影、電視劇或音樂上傳到該等網路雲端空間,使他人得以下載或線上觀看此等侵權內容。最後,數位影音OTT(Over-The-Top)為近年來新興之影音傳送方式,經營者或利用網站、影音串流APP(或相類似之應用程式)以及串流裝置(多媒體機上盒)將影音傳送出去。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於網路下載、上傳侵害著作權之影音者均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

另外,如果是數位影音網站經營者提供消費者影音串流APP、多媒體機上盒,以供消費者觀看盜版影劇,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且依第93條第4款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現在已有許多數位影音網站經營者提供合法影片供消費者訂閱,其影音之質、量相較於傳統的影音出租店、第四台均大幅提升,且消費者所支付之費用亦較低廉,當影音網站經營者提供優質影劇讓更多消費者有意願訂閱,這代表未來影劇製作者可獲取更多資金以製作更優質的影劇,因此,為了有更好的戲劇可追,還是請立即按下「訂閱」,而不要觀看盜版影劇。

●蔡東利,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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