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都更!容積獎勵得先攤牌 內政部4年再籌80億擴大動能

▲▼永春都更案新建工程上樑典禮。永春都更案釘子戶(圖/記者季相儒攝)

▲都更條例三讀,政府可代拆釘子戶。(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容積獎勵明確化」,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讓實施者與地主開始談權益分配時,就先攤牌,增加互信基礎,另外也明定政府可代拆,但同步也強化不同意戶權益的四道防線處理。

都更條例趕會期最後一天過關,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都市更新是蔡總統的重要政見,修法推動過程也獲得賴院長全力支持,非常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共同協助,使本法順利完成立法。

內政部指出此次修法有幾項特色,包括容積獎勵明確化 增加民眾參與都更之信任,將「容積獎勵明確化」,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讓實施者與地主開始談權益分配時,就明確知道獎勵後總容積,增加其互信基礎,同時也可以解決過去因容積獎勵造成審議的不確定性,並進一步提高審議效率。

▲▼前瞻基礎建設第二期預算案三讀通過。(圖/記者林敬旻攝)

▲都更條例三讀通過。(圖/記者林敬旻攝)

第二是「擴大賦稅減免」範圍,內政部指出,去年通過的危老條例已延長重建後房屋稅之優惠期限,最長可達12年,這次都更條例修法也一併比照;另外,增加協議合建土地移轉予實施者部分之土地增值稅優惠,鼓勵百分百同意的協議合建,來降低實施爭議及增加推動效率。

都更條例也明定政府可代拆,但同步也強化不同意戶權益的四道防線處理,包括更新地區劃定及自劃單元劃定基準均應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案件如有爭議應一律聽證、嚴謹務實的審議制度及拆除前應落實兩公約有關真誠磋商精神進行協調溝通後,始得為之,有助於減少執行爭議,「公權力在適當時機應該要合理的介入,以保障多數人更新的權益,對於不當的反制行為,政府也應當有所作為,不應放任」。

至於更新後不應造成弱勢住戶流離失所的議題,內政部也針對屬住宅法規定之社會經濟弱勢或更新後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致無屋可住者,未來將由縣市政府專案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協助。

▲▼徐國勇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 。(圖/記者張一中攝)

▲內政部長徐國勇。(資料照/記者張一中攝)

另外,目前經評估屬危險建築物者,仍有多數無法整合至全體同意致無法透過危老條例程序重建,內政部表示為保障民眾居住安全,本次修法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將危險建築物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所有權人即可透過都市更新條例的機制進行重建;這次修法也增列「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公辦都更實施可以有3種方式,包括由政府自行實施、同意其他機關、專責法人(或機構)實施或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以利多元合作推展都更業務。

為了擴大都更參與動能,內政部也預計4年籌編80億元,徐國勇指出,投入都市更新關聯性業務,包括行政院核定之「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108-110年)」預計投入54億元,針對老舊建築物進行結構安全快篩、耐震評估,並視耐震評估結果,進行階段性補強或連結危老重建或都市更新,由政府提供快篩、耐震評估、重建補強之全方位協助。

另外本次修法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事項計有7項,內政部表示,將於近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儘速辦理,務必於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公布施行日後6個月內完成。

縣市配合訂定7事項:
一、 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應符合要件及應檢附之文件(第10條)。
二、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劃定基準(第23條)。
三、 更新地區內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應由政府主導實施,其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得予排除之條件(第45條)。
四、 權利變換估價者選任之建議名單(第49條)。
五、 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放寬事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都市發展性需要,以自治法規訂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額度(第64條)。
六、 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及增列協議合建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評估(第66條)。
七、 對於更新單元內弱勢身分得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其身分之認定(第82條)。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政治熱門新聞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