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製造施打禽流感疫苗 嘉大教授與養鴨大戶6人起訴

▲台南地檢署查獲嘉義大學生農系及獸醫系老師,涉嫌未經農委會核准,與生技業者產學合作違法製造禽流感等疫苗,出售給國內鴨農施打,6人提起公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地檢署查獲嘉義大學生農系及獸醫系老師,涉嫌未經農委會核准,與生技業者產學合作違法製造禽流感等疫苗,出售給國內鴨農施打,6人提起公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嘉義大學生農系助理教授張文興及獸醫系教授郭鴻志,涉嫌未經農委會核准,與生技業者產學合作違法製造禽流感等疫苗,出售給國內養鴨大戶李泰然等鴨農施打,台南地檢署12月21日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將張、郭2名學者、生技業者、養鴨大戶共6人提起公訴。

台南地檢署指出按動物用藥品之製造,應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驗登記,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學術研究機構試製動物用藥品之樣品,亦應經核准,才得免申請檢驗登記及核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且國內防疫政策是禁止施打任何禽流感疫苗等,以避免病毒變異,但嘉義大學生物農業科技系助理教授張文興(55歲),獸醫系教授郭鴻志(44歲)卻涉嫌利用產學合作機會,指示團隊在實驗室內違法製造相關疫苗,再轉讓熟識的鴨農注射。

檢方指出因國內禽流感疫情嚴重,雲嘉南地區養鴨大戶李泰然經營的養鴨場,鴨隻有遭感染撲殺的危險,2015年張、郭與李協議,在嘉義大學實驗室研發的禽流感疫苗,以每劑價格1元販售給李注射鴨隻。

其中王姓業者認禽流感疫苗在國內未經核准使用,擅自販售實有不妥,乃勸阻張勿再對外出售,詎張仍基於販賣動物用偽藥之犯意,將其實驗室所製造之禽流感)疫苗,販售予李泰然,再由李將疫苗施打在其雲嘉南地區養鴨場內鴨隻,或販售予王姓其他養鴨契約戶。張為測試其實驗室製造動物用偽藥實際施打效果,另基於轉讓動物用偽藥之犯意,透過陳、何、江等獸醫師或動物用營養劑業者之人脈關係,將動物用偽藥,無償轉讓予江等人施打在經營之養猪場、養鵝場及養鴨場。

▲台南地檢署查獲嘉義大學生農系及獸醫系老師,涉嫌未經農委會核准,與生技業者產學合作違法製造禽流感等疫苗,出售給國內鴨農施打,6人提起公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揮警調人員於2018年10月27日前往李姓養鴨大戶之住所及其位於嘉義之養鴨場搜索,扣得非法疫苗等物,追查發現這些疫苗係付費由國立大學教授張、郭等人製造,於11月22日前往該大學2人辦公室、實驗室及住處搜索,並傳喚郭、張等到案說明。張否認販賣動物用藥,表示沒有向鴨農收錢,而是向對方借款。郭表示鴨農委託製造疫苗是施打在自家牧場,是自家用疫苗,他並不知道這樣違法。

▲台南地檢署查獲嘉義大學生農系及獸醫系老師,涉嫌未經農委會核准,與生技業者產學合作違法製造禽流感等疫苗,出售給國內鴨農施打,6人提起公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被告張、郭2人,均為國立大學生農系及動物系教授,2人為人師表本應以身作則樹立典範,卻無視法律關於動物用藥品製造管制之規範,指示實驗室學生在無符合檢驗標準之儀器設備及製造環境中,私製疫苗牟利,造成藥品製造過程安全之疑慮,行為實非無可議之處,全案除依違反動物用藥管理法罪嫌,將張等6人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請求審酌以上情狀,量處被告張、郭2人適當之刑。

據了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45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