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傳災害、核災消息若致死 行政院拍板可處「無期徒刑」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oka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 。(圖/記者張一中攝)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oka 。(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為了遏止假訊息危害,行政院會13日拍板災害防救法等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加重散布假訊息罰則,其中散布有關災害之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甚至因而致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也修訂,散播有關核子事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了打擊錯假訊息,行政院會13日通過高達7項修法,調整故意散播「惡、假、害」訊息的刑度和罰則,其中也增訂核災、食安和救災不實訊息新增罰則。

政府強打假訊息,內政部表示,考量不實資訊之流竄已嚴重影響國人社交生活及社會安寧,而現今資訊流通的速度極快,不實資訊所產生之影響亦隨傳播速度等比層升。追本溯源,為阻絕不實資訊大量進入傳播市場進而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對於明知資訊不實仍執意通報或散布者,即有立法處罰之必要,避免致生公共安全之危害。

由於重大災難是否發生或是否有發生之虞等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及公共安全甚鉅,若有針對災難之不實資訊為通報或以任何方式散布,皆會造成民眾大規模的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故內政部擬具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增訂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資訊而為通報者,科新台幣3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徐國勇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 。(圖/記者張一中攝)

▲內政部長徐國勇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 。(圖/記者張一中攝)

另外,散布有關災害之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散播有關核子事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增列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網際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託刊播之競選或罷免廣告,並應留存委託刊播之完整紀錄。

對於加強散布假訊息罰則,行政院長賴清德會中強調,這彰顯政府防制假訊息危害,維繫國家社會安定的決心,選罷法修正,則是為強化防杜黑金、假訊息及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罷免活動,促進選舉、罷免廣告資訊公開透明,及改進選舉作業,並使兩部選罷法規範一致,對於維護選舉、罷免活動公正及公平性,具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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