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屍體解剖是醫療行為?法醫荒無解?

▲▼解剖,法醫,屍體。(圖/視覺中國)

▲為釐清是否為犯罪致死所為的解剖,就與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類疾病無關。(圖/視覺中國)

2005年,立法院通過《法醫師法》,並於2006年底正式生效。之所以會有此法誕生,肇因於我國專職法醫師的缺乏,原因除了法醫工作辛苦外,也與擔任法醫僅限於具有醫師資格者有關,因為醫師薪水遠高於法醫,且工作環境也有很大的落差,自然造成法醫師的嚴重缺乏。為解決問題,才有《法醫師法》的出現,並藉由雙軌化的證照考試,讓法醫師更專業化。

只是在《法醫師法》施行後,經由第一軌考試及格的法醫師,即為大學法醫研究所畢業者,其未必具有醫師資格,但關於屍體解剖,衛福部於2014年的一則函示(衛部醫字第1020171530號)裡,認為《醫師法》第28條的醫療行為之對象,不應僅限於自然人,這就衍生出屍體解剖是否屬於醫療行為的爭議。

依據《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除非是在醫師指導下的醫學系實習生或者醫師指示下的醫事人員,否則就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醫療業務,基於醫療行為的不確定與發展性,法律條文並未明文定義,留有一個開放空間。而就主管機關,即衛福部的解釋,將醫療行為界定為,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斷及治療,而因此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行為,亦屬之。

就屍體來說,若屬自然死亡,為找出其病因所為的解剖,就有預防疾病之作用,確實與醫療行為產生連結。若屬非病死或疑為非病死,為釐清是否為犯罪致死所為的解剖,即司法解剖,明顯就與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類疾病無關,而是擔負起防止誤判的第一道且極為重要之關卡。

也因此,司法解剖並非屬醫療業務之範疇,但在衛福部的擴張解釋下,馬上影響到的是法醫師的執業範圍受限。因根據《法醫師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只要法醫研究所畢業,且實習期滿,就可報考法醫師,而藉由此種管道取得法醫師執照者,未必具有醫師資格,但依據《法醫師法》第9條第2項,其是可解剖屍體。故若將醫療行為涵蓋於屍體解剖,並排除未具醫師資格的法醫,明顯就與法律的規定相違背,也與當初為解決法醫師荒所為的立法目的相互抵觸。

更麻煩的是,在如此的擴張且違法的解釋下,使目前國內唯一一所法醫研究所,即台大法醫研究所的學生,於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實習時,因此被排拒於屍體解剖的實習課程之外,迫使台大法醫研究所必須與中國廣州的南方醫科大學法醫研究所合作屍體解剖實習。這或能促進兩岸法醫研究的交流,卻是對台灣法醫學研究與法醫師專業化的極大諷刺。

醫師在救治活人,法醫師為死者發聲,兩者的目的並不相同,既然如此,就必須有不同的專業與執照,這也是《法醫師法》之所以要立法的原因。衛福部未明於此,竟為法條的擴張解釋阻斷了法醫研究所學生於屍體解剖的實習之路,也將使法醫師必須專職與專業的發展受到嚴重阻礙,而影響犯罪原因的找尋,恐將成為冤罪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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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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