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林智群/翁啟惠無罪,誰該負責?

 

▲主筆照片

●林智群/執業律師。

眾所矚目的的浩鼎案,士林地院宣判,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及浩鼎公司董事長張念慈均獲判無罪,地院合議庭認為,檢方提出的各項證據,都無法證明翁、張之間有行賄、收賄之意,翁啟惠用女兒名義購買的三千張股票,並非無償取得,指檢方認定屬贈與的推論「匪夷所思,純屬臆測」。

這個案子從爆發到地檢署進行分案偵辦,全國矚目,對翁啟惠的質疑聲音從未停歇,政論節目每天當成討論主軸,名嘴們為了善盡領取通告費後應履行之義務,也樂得落井下石,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檢察官偵辦後,認定翁啟惠構成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罪」及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因此將翁啟惠起訴。

基於對於檢察官專業素質的尊敬,以及此案為社會矚目案件的特殊性,我們很信任檢察官「起訴」這個動作,檢察官是第一線辦案人員,接觸的都是第一手的證據資料,檢察官偵查後認定有罪,我想大家都會同意:翁啟惠應該有問題!甚至名嘴們的質疑,可能都有道理,並非無的放矢!

大家心裡都在想:如果翁啟惠你這麼清白,怎麼會被檢察官起訴呢?

證據攤在陽光下後...

結果相關證據進入法院,攤在陽光下後,法院竟然給了「因檢察官之舉證無法使本院確認被告二人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期約賄賂、行賄、受賄等犯行,本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諭知被告二人無罪。」的評價!也就是檢察官舉證不足的意思,而觀諸法院判決揭露的檢察官起訴依據的證據,看起來確實是沒辦法達到檢察官想要證明的那些點。

那我們不禁要問,如果檢察官針對這樣的重大案件,都是用推理甚至臆測的方式去決定是否起訴,一般起訴案件的品質又是如何呢?

這是任何人看到一審判決時,心中都會浮起的疑問!

那大家也許會問:

既然檢察官調查不清楚就濫行起訴,是否要追究檢察官相關責任呢?

這個其實涉及兩個層次,一個是法律面,一個是實務面:

1、法律面:

(1)《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這個條文要件非常嚴格,除非檢察官明知翁啟惠無罪,卻故意起訴他,才會構成;但檢察官之所以起訴一個人(比如:翁啟惠),基本上是基於法的確信,很難說是要故意整他,陷他入罪的,你不能因為檢察官起訴案件後來被判無罪,就說檢察官有問題,畢竟司法制度是由凡人處理神的工作,既然是凡人,就不可能不會犯錯,既然可能犯錯,所以我們就拋棄了包青天的司法制度,將檢察機關跟司法機關分開來,由檢察機關(檢察官)進行調查,起訴後由法院判斷,另外法院也可能犯錯,所以有三級三審,從上觀之,司法制度本身就是建立在「人的判斷可能會錯」的前提上既然如此,怎麼可以只因為檢察官的判斷(起訴)被法院否決(判無罪),就去懲罰檢察官呢?

(2)法律制度上既然不能因為檢察官判斷錯誤,就將之入罪,也沒辦法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因為這個條文的適用前提,是檢察官因此成立犯罪。

2、實務面:

其實檢察官偵查期間,有時候會出現類似戰爭迷霧的情況,就是證據資料這麼多,正人證詞相互矛盾,該相信誰的問題,而時間上的緊迫,有時候會更惡化前開情況,這就可能造成檢察官判斷錯誤,本來應該不起訴的,變成起訴。


那我們應該因為檢察官判斷錯誤(起訴卻被法院判無罪)而處罰他嗎?

我認為不行!

第一個理由就是前面講到的司法制度運作的原理跟前提:「人可能會犯錯」,如果一個檢察官或法官某一個案子判斷錯誤(起訴後被判無罪、一審判決後二審被撤銷)而被懲罰,那台灣可能已經沒有檢察官或法官了!「人可能會犯錯」,這樣的缺陷,只能透過制度面(比如:三級三審)去改善它,而不是犯錯則鍘,那根本沒辦法解決問題的!因為你換哪個人擔任檢察官,他都有可能犯錯,不可能永遠不會錯。

第二個理由是如果你要因為檢察官犯錯去處罰他,那檢察機關的反應也可以很直接,就是「絕不認錯」!即使一審判決無罪,法院判決理由也很清楚了,甚至檢察官也認同法院這樣的判斷,通常檢察官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會考慮不上訴,讓案件無罪確定,但如果要懲罰檢察官,為了捍衛檢察機關的面子跟避免被懲罰,可能會導致檢察官傾向上訴到底!那這樣的結果,只會造成被告更大的傷害,訴訟期間拉長了,痛苦也增加了,你要懲罰檢察官,最後受害的卻可能是一般民眾。

另外,檢察官可能因此就可能構成犯罪的案件都一律傾向不起訴,以規避到一審可能被判無罪、導致自己遭受處罰的情形發生,那樣也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結果。

結語:

翁啟惠這個案子,如果真要檢討檢察機關,應該是敦促檢察機關對於生技或其他專業領域,廣徵人才(比如檢察事務官),進而對該領域知識及實務有一定瞭解,浩鼎這個案子,與其說是檢察官辦案粗糙,倒不如說是檢察官對於生技產業的不夠熟悉、瞭解導致的一個遺憾的結果,事後即使法院給予無罪判決還翁啟惠清白,那個傷害,是已經造成且難以痊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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