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帶小學生在SOGO百貨「做色色的事」法官認為情有可原還減刑

▲▼SOGO百貨。(圖/記者陳雕文翻攝)

▲SOGO百貨。(圖/記者陳雕文翻攝)

記者陳雕文/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22歲男子在前年透過網路認識年僅11歲,就讀國小五年級的少女(化名靈兒),兩人相談甚歡,開始交往,從單純手牽手的兩小無猜,但到了今年變調,男子開始對靈兒上下其手,還帶到台北市SOGO百貨、中和錦和運動公園男廁及板橋體育場樓梯間上演活春宮,新北地院考量男子年紀尚輕,也已經賠錢,情有可原,依與未滿14歲性交罪減判處2年徒刑、緩刑4年。

判決指出,葉姓男子在今年5月,把靈兒帶到台北市SOGO百貨的男廁內搓胸指侵,接著再要求靈兒用手幫他洩慾。過了8天,葉男變本加厲,帶靈兒到板橋體育場的樓梯間,大喇喇發生性行為。到了6月,兩人又跑到錦和運動公園的男廁「激戰」。

但歡愉的時光過去,葉男似乎在外有新對象,引起靈兒的不滿,和班上同學訴苦,後來消息傳到老師耳中,整起事件因此曝光。合議庭解釋,靈兒是在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且葉男年紀尚輕,血氣方剛才衝動行事,事後也已經賠償靈兒8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認為葉男的惡性並非重大,依刑法第59條減刑,並予以緩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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