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三讀 未來限時郵件延誤可要求郵局賠償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審查,廣泛討論,蘇嘉全。(圖/記者季相儒攝)

▲蘇嘉全三讀通過《郵政法》。(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20日三讀通過《郵政法》修正案,未來限時、快捷郵件若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過失所致,寄件人可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為配合政府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CPTPP)、「服務貿易協定」(TiSA)等國際經貿組織之政策需求,並因應經濟與社會環境變遷,行政院提出「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行法令對於遞送普及服務未訂有任何規範,三讀條文增訂普及服務的定義、範圍及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服務標準,並指定中華郵政公司擔任遞送普及服務業者。

根據條文,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遞送普及服務,並由中華郵政提供普及服務;各國對提供普及服務的指定業者所需成本,會以授予部分「郵政專營權」來彌補。

條文指出,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遞送明信片、郵簡、重量500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超過基礎郵資13倍,目前約為新台幣104元的信函,國內、外互寄的跨境文件則不在此限。

若有民間業者違反郵政專營權規定,罰則將由現行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提高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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