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51天搜不到山友卻2天找到!最高法院判免國賠確定

▲▼張博崴父母受訪時強調,政府要正視搜救問題。(圖/記者吳銘峯攝)

▲張博崴的父母二審敗訴時,呼籲政府要注意搜救相關問題。(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中山醫學大學大四學生張博崴,2011年2月攀登南投白姑大山失蹤,南投縣消防局等單位搜救51天未尋獲而放棄,但山友接手搜尋後,2天就尋獲張男遺體。家屬認為搜救不力請求國賠,一審法院判決南投縣消防局須賠償266萬餘元,但二審高院去年底逆轉改判免國賠。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判決免國賠確定。

本案發生於2011年,張博崴2月27日獨自攀登白姑大山,第二天就因為迷路而打電話給女友,最後失聯。家屬報案搜尋,南投縣消防局組成搜救隊,3月1日就入山搜尋,但搜救51天均未尋獲,最後放棄搜救。家屬委託黃姓山友沿相同搜救路線,僅1小時就發現張留下的蹤跡,並2日內循跡找到遺體。家屬不滿,認為搜救不力,因此對內政部消防署、南投縣警局、農委會林管處、南投縣消防局等搜救單位,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求償665萬元。

一審台北法院審理後,認定南投縣消防局怠於執行職務,判決獨力負擔賠償266萬餘元,判決出爐後引發譁然,本案成為首例因政府搜救不力而判准國賠案件。南投縣消防局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在去年底做出逆轉改判。

高院認為登山活動本身即有相當風險,張博崴獨自攀登白姑大山,未注意自身安全,明知其輕裝登山,所帶口糧僅供過一夜,應知悉待在原地或手機訊號所及之處將較易獲救,但卻離開該處,將使搜救人員更難掌握其位置,增加救援難度;況且張當時已年滿21歲,具判斷危險能力,卻甘願冒險,未待在原地或手機有訊號可使用處等待救助,未考量自身體力,於糧食、裝備器材均已不足之情形下,貿然到上游溪谷,終因體力不支、失溫休克而亡故。故高院不認為南投縣消防局具疏失,不須負擔國賠責任,因此作出逆轉判決,改判國賠全數不准。

全案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違誤,14日駁回家屬上訴,南投縣政府不須國賠,全案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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