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基層悲歌】普悠瑪vs.JR福知山線出軌案

▲▼ 2005年日本福知山線列車出軌。(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2005年日本福知山線列車出軌,造成107人死亡,肇事原因與台鐵普悠瑪翻覆事件相似。(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台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衍生事後的刑事究責,是否僅能及於司機,而不及於台鐵高層的爭議。從日本的福知山線事故案的判決結果,此等究責實存在有極大的障礙。

2005年,日本福知山線列車出軌,造成一百多人死亡、五百多人受傷的慘劇。由於火車經過曲線彎道,時速超過一百公里,西日本鐵道公司就將肇事原因全歸咎給已死亡的駕駛。只是隨著事後的證據浮現,於曲線半徑超過450公尺的彎道路線,所有車輛並無任何適當的危險迴避機制,更未裝上自動煞車系統(Automatic Train Stop; ATS),就凸顯出公司高層對於出軌事故,確實有能防止而未防止的疏失,因此被害人家屬就對西日本鐵道公司的現任與前任社長共三人,提起業務過失致死傷罪的告訴。

惟神戶地檢署為不起訴,經由人民所組成的檢察審查會(檢審會)建議起訴,仍再次為不起訴處分後,檢審會就做出強制起訴的決議,並由法院指定律師來替代檢察官行使論告之職權。

而在此案中,原告方指出,西日本鐵道公司的社長既然負有鐵路交通設施的安全維持責任,當然有防止火車出軌的注意義務,也因此,面對過彎的曲道,自然有設置迴避危險的機制,如裝設自動煞車系統。而歷任社長皆未為適切的處理對策,因此對於火車出軌所造成的死傷,自有刑事責任。

只是經過10年的審判,無論是地方、高等,還是最高法院,皆判處被告無罪,並於2017年6月確定。其主要的理由,認為社長雖對公司轄下所有的鐵路事業,具有統括與指揮之權,但這種抽象性的監督權限,是否也須顧慮到個別火車行駛安全,甚至是迴避危險發生的具體事務,卻有疑問。再加以於福山線事故發生前,並無任何法令規定,須於鐵路系統與車輛裝設自動煞車系統,故公司高層即便有整體性的監督之責,卻不能因此認為未裝設自動煞車系統,即屬義務之違反,得負起業務過失致死傷罪的刑責。

由於日本與我國法制相近,故此次普悠瑪事故,就算對台鐵高層為刑事訴追,似也會有相同的結果。甚且,若被害人或其家屬未對台鐵高層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是否也會立案,並將此等人員列為被告進行調查,恐也得打個大問號。

雖然,日本福山線列車事故對鐵道公司高層的刑事究責,在歷經漫長的審判過程,以無罪為終,卻也促使國家開始強化對鐵路設施安全維護的規範,如強制規定裝設防止出軌的自動煞車系統等。無論此次普悠瑪事故的刑事究責能至何種程度,對台鐵整體結構的檢討與改造,卻是刻不容緩的課題。

▲2005年日本福知山線列車出軌事件。(影片取自/youtube公視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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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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