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包租公殺妻後圖自殺 更審改輕判8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圖/記者季相儒攝)

▲內湖李姓男子殺害妻子案件,更一審獲輕判8年。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為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內湖區包租公李姓男子,2016年底疑似酒後與妻子爭吵,竟持水果刀狂砍妻子頸部多刀,殺死妻子後,又自刺左胸,最後獲救。一審將他判刑8年,二審改判14年,案經撤銷發回更審,高等法院30日更一審宣判,仍認定他因喝酒而失去辨識能力,最後才犯下殺妻案件,因此更審仍輕判他有期徒刑8年。

本案發生於2016年11月中,李男靠著父親留下的土地與建商合建內湖路二段大樓,李家分得一半住戶。李男因而無業,靠著收租金過活。他與大3歲的顏姓妻子在案發前6年結婚,但婚後感情不睦經常爭吵。案發當天晚間,李男疑似酒後與妻子大吵一架,隨後李男持水果刀砍殺妻子頸部多刀,並自行打電話報警,在警消人員到場前,李男又持刀自捅左胸。而警消與李男家人趕到現場時,雖聽見爭吵、尖叫、哀號聲,但卻因李男拒絕開門,無法進入屋內。李男哥哥從後陽台爬入屋內後,赫然發現弟弟與弟媳雙雙躺在血泊中,警消進入將2人送醫,顏女不治,李男撿回一命。

檢方偵查終結後,認為李男殺妻罪證明確,觸犯「家暴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手段兇殘、冷酷無情、令人髮指,對社會危害程度極大;犯後猶狡辯卸責,否認犯行,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依照三總的精神鑑定報告,認定李男確實因此失去辨識能力,一審因此減刑,僅判有期徒刑8年、施以監護3年。

上訴二審後,高院雖認定李男犯案時失去辨識能力,但高院認為他乃是預見會犯案而喝酒、吃藥,屬於「自陷於失去辨識能力狀況」而犯案,依法不得減刑。另外發現,他於案發前半小時還傳簡訊給女兒;本案警消人員抵達現場後,李男因無路可跑才會出現自殘舉動,藉此減免罪責,高院因此改重判他14年。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30日宣判,合議庭認定他犯下家暴殺人罪,但因三總的鑑定報告,認定李男犯案時確實因喝酒而失去辨識能力,予以減刑;再加上他已經與妻子的家屬達成和解,合議庭法官因此駁回上訴,仍處他有期徒刑8年,並施以監護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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