擋下藝人毒效應?3年破萬人吸毒開車 曾銘宗推毒駕最重關7年

▲江明學壓力大、江俊翰減肥「所以吸毒」 曹西平:我比你們累多了。(圖/記者江中岳、黃彥傑攝)

▲江明學、江俊翰接連在座車上持毒遭逮。(資料照/記者江中岳、黃彥傑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演藝圈日前毒駕頻頻,演員江俊翰、歌手江明學接連在座車上持毒遭逮,引發社會討論;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則是提案要修刑法第185條之3,增訂加重毒駕刑責,「毒駕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他受訪時強調,沒有針對特定事件,而是有警界反映希望加重罰則達成嚇阻效果,目前修法草案已完成連署,希望這會期有望闖關。

演員江俊翰在9月10日因持毒被捕,供稱是為了在《大時代》演出年輕角色,一念之差選擇用吸毒的方式快速減肥;江明學則表示這2年工作壓力太大,所以利用某社交app,以每公克2000元的價格購買毒品,2天到3天就會吸食一次,兩人都是在座車上持毒遭逮。

曾銘宗則是提案要修刑法第185條之3,提案內容直指,服用毒品對於吸食者之精神影響巨大,致生注意力、判斷力降低之狀態,顯見毒駕對社會安全之危害絕不低於酒駕,因此爰增訂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服用毒品即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並將基於正當目的服用者排除,如手術後服用口服嗎啡之情況。

另外增訂第三項,加重毒駕之刑責,若是致人與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杜絕毒駕危害,俾利公共安全之維護。

事實上,根據警政署統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方近三年就舉發毒駕1萬1121件,其中,依公共危險罪移送651人,加上日前藝人接連酒駕,此時提出修法草案是否有警示作用?曾銘宗說,現實面就是毒駕氾濫,後遺症甚至比酒駕還嚴重,他先前就有聽到檢方、警方在實務上認定很困擾,覺得必須嚴懲才能產生嚇阻作用,因此提出修法,並沒有針對特定事件。

曾銘宗表示,其實法務部也在研擬嚇阻毒駕,但不清楚是加重或是比照酒駕,他尊重法務部意見,但他這裡案子已經先提,目前修法草案已完成連署,希望這會期有望闖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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