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爭話語權 新增獎懲委員會 席次至少三分之一

▲▼立委江永昌邀集保險局、壽險公會與中華民國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等單位,協調修改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圖/中華民國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提供)

▲立委江永昌日前邀集保險局、壽險公會與中華民國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等單位,協調修改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圖/立委江永昌辦公室提供)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立委江永昌日前召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疑義修正協調會」,建議新增「獎懲委員會」,業務員工會團體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等部分,雖未列入今天保險局討論修改草案中,據悉將另案單獨討論。

保險局今(26)天邀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壽險公會、產險公會、保險代理人公會與保險經紀人公會,討論釐清外界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疑義及因應實務需要,擬修正第7、14及19條。

立委江永昌、洪慈庸及林岱樺對此表示高度關切,並於之前8月召開的協商會中,建議修改版本達5個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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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今天保險局討論的草案版本,則是先談3個條文。

據與會人士表示,今天討論的草案版本中,其實並沒有提到新增「獎懲委員會」部分,是因為涉及層面大,要另案單獨討論。

有業務員說,會來當保險業務員也是謀求一技之長的工作,但對其獎懲規定繁多及影響生計程度嚴重,讓他們覺得在工作上絕對要保持「零缺點、零出錯」,才不會接到保戶申訴,退還佣金,或是還要停賣幾個月的保單。

而針對立委修正草案版本中,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的獎懲規定,由於目前是由所屬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訂定獎懲辦法,主要由公司訂定之後,報由產壽險公會備查。

但這一條內容還有清楚載明,獎懲辦法的訂定或修正程序,保險公司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見,秉持公正、公開及維護保戶權益之方式辦理,並於懲處業務員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或程序及事後救濟的機制。

就有業務員說,儘管有提供業務員說明的機會,可是最後做出評議結果的都是保險公司代表,希望也有工會代表出席,較能更客觀公正。

因此在立委版本中,考量業務員代表或工會組織推舉代表參與制定獎懲、評議、申訴、申復等辦法,建議新增「獎懲委員會」,就是認為委員會將審理業務員獎懲規範及具體處分案件,便建議業務員工會團體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而至於如何明定獎懲委員會的成員來源,譬如說主管機關代表、全國性業務員工會團體代表、保險業產業公會代表,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每個單位的代表人數為幾席,全體委員是否共採11席等,都待日後召開相關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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