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3成被A走政府帶頭違法? 勞動部說要這樣算勞工才不虧

2018年09月18日 06:33

▲低薪,過勞,過勞死,勞工,加班,工作,貧窮,窮忙,上班族。(示意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台灣長期陷入長工時、低薪資的窘境,讓不少年輕人依靠加班費多賺取生活費。(示意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近期網路瘋傳現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是以月薪除「30日」再除8小時,應扣除國定假日,並以實際工作天數(約為22天)作為計算,才是比較合理的算法,目前美國與大陸的加班費都是除以工作日的方式,因此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精神,掀起網友正反兩極的看法。

勞動部表示,按照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全職的勞工每周5日正常工時40小時外,應有2日的休息,1日為休息日、1日為例假,休息日及例假雇主應照給工資。換句話說,月薪制的全職勞工,每一日都有相對應的工資。以月薪除以30,推計平日1日工資,再除以8,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此計算方式符合規定且沿用多年。

大學生,畢業,債務,學貸,(圖/視覺中國CFP)

▲網路瘋傳加班費被A走,不過勞動部說明,部份國家以「NO WORK NO PAY」為原則,與《勞基法》規定的例假與休假日給薪標準不同。(圖/視覺中國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舉例來說,全職勞工大多採按月計酬,若勞資雙方約定月薪為3萬6000元的勞工,慣例上即以之除以30,得出每日之工資為1200元,再除以8,即得出每小時工資為150元。此一金額用以作為計算加班費基礎外,也同為請假扣薪(如事假、普通傷病假)的依據。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美國和大陸加班費計算方式是以除工作日為計算,並沒有所謂的休息日和例假日工資照給的規定,因此和《勞動基準法》明定例假與休息日給薪水不同,因此計算「每日的工資」與「每小時工資額」就會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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