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淹大水 災後救助辦法的3點檢討

2018年09月3日 15:48

▲台南市下大雨,市區陸續傳出淹水災情。關於災害救助,筆者認為有三處不合理。(圖/記者林悅翻攝)

文/高思博

南部連日豪雨成災,致使許多災民的家園泡在水裡多日。如今,雨漸歇、水漸退,但台南市災害救助的問題,卻逐漸浮出。首先,市民最想問的是,為何都是直轄市,台南市淹水救助金又是居於六都之末,僅有區區5千元?遠不及鄰近的高雄市1萬5千元。此外,申請救助金的限期,台南市是災害發生後的10日內,高雄市則是3個月內都可以申請。在檢具相關資料,申請災後救助的行政程序上,台南市也遠不如高雄市來的便民。難道這就是賴揆引以為傲的「台南經驗」嗎?

各地方政府災害救助標準,係乃依循中央行政命令精神,搭配地方實際狀況修訂而成。然從上述同屬南台灣直轄市,台南市與高雄市之比較即可得知,台南災害救助之相關規定,過於嚴苛與缺乏彈性。

首先,最引人詬病的即是救助標準必須是「淹水達50公分以上」。雖然水災過後,市政府一再宣稱救助金發放有從寬、從速、從簡、從優等四原則。然,但以筆者親身協助北門區玉港里災民的實際經驗來看,事實卻完全不是如此。甚至有許多不合理之處,呼籲台南市政府立即彈性修正災害救助辦法,以協助災民度過難關。

筆者認為台南市災後救助辦法不合理處有三:

第一、 水災救助金的發放標準為「淹水達50公分以上」,過於僵化,缺乏彈性。

此次823南台大淹水,在溪北地區最大的影響是「多日積水未退」!許多地方或許水淹不及五十公分,但泡水多日、人與水共眠,卻因僵化的法規造成政府無法救助,甚為不合理!

第二、 要求災民須於災後1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如拍照證明淹水達50公分,再向當地區公所提出災後救助金申請也甚為不合理。

因為,此次熱帶性低氣壓接續而來,當大雨成災時,災民第一時間是攜家帶眷逃往安全處;當淹水退卻時,災民一方面要清理受災家園,另一方面又須嚴防豪雨二次來襲成災,根本無暇拍照存證。救助法規要求災民在10日內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照片,無異是二度傷害災民。

第三、 申請手續繁瑣,對災民極度不友善。

政府要求災民填寫繁瑣行政表格、簽立切結書並檢附相關證明,立意雖是防弊,卻沒有考量對災民而言,無疑是另一種無形的行政障礙。尤其,此次台南偏鄉有許多村莊整個淹沒於大水之中,新聞媒體亦多有報導。市政府仍執意要求災民請領救助金需簽立切結書,猶如防賊,認為災民會為了區區5千元救助造假,簡直是冷漠、毫無同理心可言。

由於現行法令有上述三點不合理之處,以至於縱使第一線行政人員有心協助災民,也不敢以身試法,降低認定標準。故,對許多泡水多日、與水共眠的災民而言,中央與地方提供再多的救助金補貼,也無法對其生活改善產生實質助益。

筆者建議,由於此次大水與過往經驗有顯著不同,造成台南有近六成的土地泡在水裡,台南市災害救助標準也應適度彈性調整,以協助災民。

首先,因為此次許多地方淹水持續數日,並非短暫影響。故台南市政府應考量影響範圍與程度,放寬認定標準,非以「淹水達50公分以上」為唯一補助標準。市府應給予受災市民不同程度之救助,以協助災民儘早恢復正常生活。再者,依照經濟部97年函示,地方政府放寬對於淹水50公分以下住戶救助之規定,係屬給付行政之性質,非法所不許。

故,市府既已言明從寬、從優,而民進黨又掌握台南市行政權,市府應即刻以行政裁量權放寬救助標準,非配合議員要求而放寬。且高雄市早在凡那比颱風期間,即放寬淹水救助標準至50公分以下,並非無前例可循。台南市政府至今仍不願放寬淹水救助標準,只突顯市府救災口惠而實不至。

其次,台南市應立即修改救助相關法規,比照高雄市放寬申請期限並調整「淹水達50公分以上」救助金額至每戶1萬5千元。其與現行救助金之差額,由第二預備金支應。

第三,許多地區如麻豆小埤里、北門玉港里等,整個村莊淹沒於大水之中者,依法即可以村里為單位,由當地村里長、村里幹事,統一向區公所查報,直接替災民申請救助。若個別受災戶對受災程度有所疑義,才以個人申請為例外,簡化行政程序、加速救助金發放。

由此次災後重建的經驗得知,隨著災害影響程度與範圍有所差異,地方政府對受災居民的協助,不應僅侷限於硬性法規。應視災害影響的差異性與普遍性,彈性調整相關規定。地方政府應本於協助災民恢復正常生活為救助金發放依據,而非以防弊、僵化、生冷的法規,回應亟需政府救助之災民!

●作者高思博,國民黨籍台南市長參選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本報保留刪修權。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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