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財政部準備再發減稅紅包,研議修改基本生活費用計算方式,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排除;預計在新制上路後,受惠的民眾可從21.93萬戶,大幅提升至149.63萬戶,但稅損應會大增42.56逾億元。目前此修正草案還在預告中,預定於10月底前完成預告、今年底前完成公告,並在明(2019)年5月報稅時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表示,主要受惠的家庭應以受扶養親屬較多、且未適用其他特別扣除額,如用不到幼兒學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家庭較為有利。
▲財政部。(圖/記者李毓康攝)
吳蓮英表示,新制預計排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但納入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以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共4項。他指出,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等特別扣除額,本為支應生活所需而設的扣除額,屬基本生活費用性質。
至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則是基於鼓勵儲蓄目的,就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所得在限額內免稅,仍屬可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所得,在計算不得加以課稅金額時,應納入比較計算基礎。
▼納保法基本生活費排除薪扣額新舊制比較。(表/記者賴亭羽製)
吳蓮英指出,因適用該四項特別扣除額的戶數不多,整體來說受惠戶數仍增加,預計將增加149.6萬戶;然而稅損將從舊制的4.32億暴增逾10倍至42.56億元,稅收淨影響數為38.24億。
以一家四口育有2子的雙薪家庭計算,若2子皆為用不到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之兒童,且該家庭無儲蓄投資可扣除,以去年納保法基本生活費計算為16.6萬元*4人=66.4萬元。若以現制試算,該家庭(每人基本免稅額8.8萬*4人)+(標準扣除額12*2萬)+(薪資扣除額20萬*2)=99.2萬元, 以66.4萬元-99.2萬元=-32.8萬元,無基本生活費可扣除。
然而若以新制計算,(每人基本免稅額8.8萬*4人)+(標準扣除額12*2萬)=59.2萬元,66.3萬元-59.2萬元=7.2萬元,等同該戶基本生活費可多扣除7.2萬元。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去年12月底上路,主要是保護納稅者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需被課稅;一般家庭除了可用基本的所得稅法計算免稅額外,也可選用財政部公布的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6萬元的免稅額。根據估算,若是單薪喪偶且育有3未成年兒女的弱勢家庭,免稅額將可提高1萬元。
至於實際的計算方式,財政部指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財政部按照主計總處公布的近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成計算,例如去年年底所公告的金額為16萬元,代表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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