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鄭性澤黑牢冤獄 2審判決縮水少賠431萬7千元

2018年08月30日 11:01

▲▼死囚鄭性澤向法院聲請冤獄賠償,台中高分院判賠1728萬8千元。(圖/記者李忠憲攝)

▲死囚鄭性澤聲請冤獄賠償,獲判賠償1728萬8千元,圖為鄭性澤日前出庭。(圖/記者李忠憲攝)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死囚鄭性澤被控涉嫌16年前豐原十三姨殺警命案,槍殺警察判死刑定讞,經台中高分檢認定起訴錯誤,為他聲請再審,最後獲判無罪定讞。鄭性澤向法院聲請冤獄賠償,4321天冤獄以最高的1天5000元計,請求2160萬5千元。案經台中高分院30日審結,法官認定冤獄4322日,審酌鄭性澤的家庭、經濟等狀況,改以1天4000元計,判賠1728萬8000元,不服得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遭控殺警的死囚鄭性澤,死刑定讞後,2016年因台中高分檢認定當年判決錯誤,主動聲請再審獲准,獲判無罪定讞。鄭性澤與律師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冤獄賠償,認為4321天冤獄,以每日最高5000元計,聲請刑事補償金共2160萬5千元。

日前開審理庭時,鄭性澤自述,他34歲入監到48歲是人生最黃金時段,原本感情甜蜜的女友也因他被抓後音訊全無。如果沒有冤獄,應該已與女友結婚生子,求學弟弟不會輟學去工廠賺錢養家,他蓋的鐵皮屋在前幾年的颱風被吹倒,也可以改建成水泥屋,但他什麼都做不到。

鄭性澤還說,在監日子中有超過30人執行死刑,等死日子只要監獄內有風吹草動,他都會心驚膽跳,深怕自己是下一位執行死刑的人。而監獄走廊只要出現載運執行死刑者的擔架時,他都覺得是來載他,來一次就覺得死了一次。

鄭母也表示,第一次探監時看到兒子鼻青臉腫、眼睛有黑輪、她相當「嘸甘」。兒子被判死刑後,獄方希望能讓他器官捐贈,她依然「嘸甘,堅持不答應,更不簽名」。她相信兒子的清白,四處找議員、立委幫忙,四處借錢,前後花費100多萬元。

▲▼死囚鄭性澤向法院聲請冤獄賠償,台中高分院判賠1728萬8千元。(圖/記者李忠憲攝)

▲鄭性澤與辯護律師到台中高分院開庭,希望法官能依最高金額1日5000元賠償鄭。(圖/記者李忠憲攝)

▲▼死囚鄭性澤向法院聲請冤獄賠償,台中高分院判賠1728萬8千元。(圖/記者李忠憲攝)

▲法官認為鄭性澤雖未殺害警員,但在現場持有槍彈,具有可歸責事由。(圖/記者李忠憲攝)

台中高分院30日審結,合議庭認為,鄭性澤並無刑事補償法不得補償情形,他從2002年1月5日遭逮捕、羈押及執行而拘束人身自由,至2016年5月3日,共5233日。扣除請求人執行其另所犯之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所處有期徒刑2年,及罰金易服勞役180日,共執行911日,予以扣除後餘4322日。

另外,再審也確定鄭性澤有遭警方刑求取供情形,其受羈押時年正值青壯年,受長期羈押幾已耗去人生最精華部分。喪失人身自由,家庭拖累、個人正常生命歷程中斷,失去發展自我機會,更因歷審多次死刑,復經死刑判決確定,面臨隨時遭死刑執行之恐懼及痛苦,以本案造成請求人逝去的青春、自由、名譽、恐懼與怨懟觀之,其所受損害甚鉅。

合議庭認為,雖然再審確定判決認定鄭性澤沒有殺害警察蘇憲丕,且鄭的行為無法認定有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審判行為。但員警確實在現場執行職務時遭歹徒槍殺身亡,而在場的鄭性澤也確有持有具殺傷力槍、彈,違法不當行為在先,具有可歸責事由。

合議庭考量,鄭性澤事發時未婚,與父母、弟弟同住,收入雖無具體明確依據以資證明,惟其陳稱係從事廚房工作、擺攤等工作。另外也參酌鄭性澤及其母鄭王琴仔陳述,堪可認定鄭性澤為家庭重要經濟支柱,考量前揭可歸責之事由及相關情況,認為補償每日4000元為適當,以4322日計算,應予補償1728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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