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男遭悔婚「提告女友」討2克拉鑽戒! 律師:可要求歸還

▲▼愛情,結婚,戀愛,交往。(圖/免費圖庫pixels)

▲ 律師指出,這類案件在華人社群時有所聞,有些情侶悔婚後因為珠寶、禮物等貴重物品應該歸誰而引發紛爭。(圖/免費圖庫pixels)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紐約布魯克林一名華裔李姓男子先前與一名陳姓女子訂婚,送了她價值2萬4000美元(約新台幣74萬元)的2克拉訂婚戒指。然而,陳女之後悔婚、斷絕聯繫,李男憤而提告,要求對方退還戒指。律師克雷恩(James Klein)表示,這類案件在華人社群時有所聞,有些情侶悔婚後因為珠寶、禮物等貴重物品應該歸誰而引發紛爭。克雷恩指出,物品的歸屬不是由「誰犯了錯」決定,而是以「送禮目的」為判斷標準。

據美國《世界日報》報導,李男與陳女交往一年後決定結婚,於是買了鑽戒,還給女方家人3萬6000美元(約新台幣110萬元)的聘金,不過事後陳女卻帶著戒指和現金不告而別。依照紐約民權法(New York Civil Rights Law)80-B,兩人在訂婚後、結婚前期間贈送的戒指、禮物等,除非送禮時說明有其他目的,不然一律視為「具結婚意圖贈送」(in contemplation of marriage),送禮人可以要求對方物歸原主。

克雷恩指出,過去碰過的案件中,有些女方拒絕歸還戒指時會說,「是男方先提出悔婚」或「男方劈腿」等原因,但根據紐約民權法,送禮目的只要具有「結婚意圖」,送禮方要求另一方歸還時,不會被歸咎悔婚責任。

克雷恩解釋,一旦悔婚時,受贈的一方可以提出其他用途的證據,就不在上述規定範疇內。他舉例說,若兩人訂婚後,女方在結婚前生日,男方贈送一對耳環當生日禮物,同時以電郵、卡片、簡訊等方式提到耳環是生日禮物,之後悔婚時,女方就不需歸還耳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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