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女粉絲遭硬上「怕被檢討」 告秦偉性侵失敗原因曝光

2018年08月19日 12:15

記者楊蕎綺/綜合報導

藝人秦偉2016年遭女造型師踢爆性侵,台北地方法院經過近2年的審理,認定檢方指控性侵8名女子中,僅性侵3女的罪行成立,依強制性交等罪名,分別對秦偉判處4年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期8年。日前判決書出爐,關於其餘5名女子的指控,被告罪名不成立的原因也曝光。

秦偉性侵案出庭(圖/記者季相儒攝)

▲檢方指控秦偉性侵8名女子中,僅性侵3女的罪行成立。(圖/記者季相儒攝)

14歲粉絲F女指稱自己是參加歌友會時認識秦偉,後來變成會內幹部,某次對方要錄製LIVE節目,助理臨時無法現身,她因此到場幫忙,錄製結束後,男方打電話要她去2樓男廁,她以為是有東西要轉交,結果就被拉進廁所,「我一直推被告說不要反抗,我要出去,但當時我的力氣根本無法出去……。」

「我不記得過程,當下感覺很粗暴很疼痛,我不敢大叫或發出碰撞聲響,因為我不知道外面有無人,音樂非常大聲,我又怕別人眼光,怕在我國社會即使是受害者,也會被檢討,被告先出去,被告還叫我過2 、3 分鐘後再出去。」

當時F女就讀國三,認為身為歌友會幹部,應該要把工作交代完畢,因此在事情發生過後,還是與被告保有聯繫,第二次發生在茶水間,被告將她反鎖並壓至牆角,她不敢呼救,直到外面有人大力敲門,被告才把褲子穿起出去,她也藉機跑開。和被告直到升上高中後才斷開聯絡,她表示沒有跟任何人說過,只有寫在日記裡,但日記因颱風天浸水已毀損不在了。

▲秦偉。(圖/記者季相儒攝)

▲秦偉一審遭判刑8年。(圖/記者季相儒攝)

判決書中指出,雖然F女提出和被告的合照,但與遭被告強制性交之犯行無直接關聯,且茶水間門不能上鎖,被告隨時可能會被工作人員或來賓撞見,而要在短時間內壓制F女、限制其行動自由,一方面要卸下衣褲,等有人用力敲門後再整理衣著,其陳述「非無瑕疵可能,亦無其他事證擔保其指述之真實性。」

超商店員B女表示,年僅17歲時被秦偉搭訕,對方表明想請她演出MV,她不疑有他給了電話,2天後相約五分埔商圈見面,她上了車後,對方卻直接往汽車旅館開,後來遭男方強壓性侵,她相信秦偉是要跟她交往,沒想到2007年七夕過後再見面,又遭男方於車上性侵,她才覺得有異,從此沒再見面。

▲▼ 女造型師聽到秦偉被判刑,在臉輸激動喊「老天有眼」。(圖/翻攝自當事人臉書)

▲受害者女造型師在臉書上寫道:「老天有眼。」(圖/翻攝自當事人臉書)

至於女網友N則是指稱,和秦偉於2011年透過臉書認識,案發前是普通朋友,互動單純沒有曖昧,都在公開場合見面,直到同年6、7月間,對方邀請他外出吃宵夜,但在用餐之前,必須先在松德路辦公室處理完公事,於是她就坐在沙發上邊等邊跟秦偉聊天,後來對方跟她說沒這麼快忙完,她起身表明想離開,結果被告就起身對她又親又抱,雖然她激烈掙扎,但還是被壓制在辦公室門口地上,「我怕反抗下去會受傷,而且根本抵抗不了後放棄。」

據判決書指出,B女及N女分別指訴遭被告(秦偉)強制性交之行為,且依其陳述,被告是利用兩人年輕不經事、思想單純、情竇初開、信任被告展現於公眾之正面形象,「類似欺騙感情方式就範,被告行為固屬可議,然檢察官並無舉證其他補強證據,得與相互印證,達於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此外,唱片幕後工作人員E女,以及透過童裝店員工介紹的J女,也因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均未能達到可證明秦偉有明確犯罪的積極證據,致使院方無法認定被告有「以強暴、脅迫之手段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對B女、E女、F女、J女、N女等5人進行犯罪行為。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