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台大、陽明校長遴選雙重標準!監察委員要教育部長葉俊榮說明

2018年08月17日 17:58

▲▼教育部展葉俊榮參與美感教育展「美角:生活中的每ㄧ課」。(圖/教育部提供)

▲教育部長葉俊榮。(圖/資料照)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6日認定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有未揭露、迴避的事實,確認教育部對於二校校長遴選案雙重標準,研判教育部是否有藉故敷衍、推責、延宕,或不為適當的改善與處置,將依監察法第25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請教育部長率相關主管人員赴監察院接受質問。

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表示,教育部對於國立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認為遴選委員與校長候選人任同一家公司董事是否有偏頗之虞而應迴避,依法務部100年7月4日法律字第1000015676號函,行政程序法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惟依大學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委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另設有特別之迴避規定,則「國立大學校長遴委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即由「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另外,教育部對於與本案相同情形之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案,卻認為並未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迴避規定之適用,而以此據為一再函請國立台灣大學說明釐清,而遲不處理聘任事宜之事由,適用法令標準明顯不一。

仉桂美、王美玉也說明,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前經提案糾正教育部並函請檢討改進,教育部除102年9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31974A 號函釋,違法擴張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有關「相當教授」之範圍及資格條件,顯有違失。且該部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委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範不周,應妥予檢討改進外。對於陽明大學與台灣大學二校校長遴選案之處理,適用法令標準不一,有雙重標準,將依監察法規定,請教育部長率相關主管人員赴監察院接受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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