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控告大陸作家江南不正當競爭 一審獲賠838萬

▲《此間的少年》一書的封面。(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此間的少年》一書的封面。(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武俠小說名家金庸(本名查良鏞)控告大陸作家江南(本名楊治)作品《此間的少年》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周四(16日)在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治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查良鏞獲判賠188萬元人民幣(約838萬元台幣)。

據了解,《此間的少年》屬於所謂「 同人小說」(Fan fiction,指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該書使用了金庸筆下多個知名人物 的名字。

查良鏞指控,2015年時他發現在大陸出版發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裡,人物名稱均來自他的作品《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鵰俠侶》等,而且人物之間的關係,人物性格特徵及故事情節跟他的作品實質性相似。 查良鏞認為,楊治未經允許,大量使用他作品的獨創性元素創作《此間的少年》並出版發行,把他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全部搬過來,嚴重侵害了他的著作權。

與此同時,金庸作品擁有極高知名度,楊治透過盜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人物關係、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勢,獲利巨大,嚴重妨礙了原告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則認為,《此間的少年》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基本上沒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體情節,而是創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而且書中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徵、人物關係及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節發展的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也不相同。

因此,《此間的少年》並未侵害查良鏞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 不過,《此間的少年》藉著金庸作品整體已經形成的市場號召力與吸引力,提高自己作品的聲勢,可以輕易地吸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讀者,並透過北京聯合,北京精典的出版發行,獲得經濟利益,客觀上增強了自己的競爭優勢,同時侵佔了金庸使用其作品元素發展新作品的市場空間,奪取了本該由他所享有的商業利益。

因此天河法院判決,楊治、北京聯合、北京精典應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並銷毀庫存書籍,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168萬元人民幣,北京聯合和北京精典就其中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20萬元人民幣,北京聯合和北京精典就其中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同時駁回查良鏞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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